9月5日国务院出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这些要点需关注
更新时间:2025-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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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5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颁布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该政策一经发布,便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办法》主要目的是对政务信息的共享流程实施规范化管理,借此提高政务服务的工作效率。此外,该办法还引发了众多创新与变革。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规定
国家发改委负责发布《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该指南对政务信息资源的多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政务机构需依照指南要求,对其部门的目录进行编制和持续维护,并在相关情况发生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此外,地方政府在编制和维护地方目录时,还应对下级部门目录的更新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国家发改委已出台国家目录,同时构建了相应的更新机制,此举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及业务协同打下了坚实基础,亦对政务信息资源管理的具体架构进行了明确界定。
政务信息资源分类明确
本规定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进行了细致的划分,涵盖了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以及不予共享三大类别。在无条件共享这一类别里,所有政务部门都有权使用和共享相关信息资源;而有条件共享类别则意味着在特定或部分内容上,信息资源可以在所有部门间进行共享;而对于不予共享类别,则是指这些信息资源不适合被其他部门所共享。
该分类明确划定了信息共享的边界,这一举措不仅大幅提升了政务信息的利用效率,而且保证了各部门能够根据各自的实际需求获取所需的数据。
不予共享信息依据
若政务信息资源被认定为不宜共享,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相关政策。这些规定的核心宗旨在于确保信息共享的规范性和合法性,防止随意确定不应共享的信息,并保证政务信息在合理且合法的范围内流通。
基础信息资源共享要求
人口统计信息、企业法人的相关资料、自然资源及空间地理数据、电子证件等关键基础信息资源中的核心要素,鉴于其在各部门履行职责中的关键作用,因此需遵循整合共建的准则,通过不同层级的共享平台进行集中构建或接入,从而保障基础数据的统一管理、实时更新以及无条件共享。
在基础信息资源建设过程中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业务信息项的配置采用了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策略。这一策略依托共享平台,有效促进了资源的共享。主导建设的部门负责目录的编制与维护,旨在保障基础信息资源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主题信息资源共享规则
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议题中,多个部门协作推动的项目产出了一系列关键信息,这些内容涵盖了健康、社会保障等多个领域,并需通过各级共享平台进行广泛传播。同时,负责主导的部门负责制定和更新这些主题信息资源的目录。
此举有助于消除部门间的障碍,推动相关领域信息的顺畅交流,进而为政府间协作及社会治理的顺利执行提供坚实的保障。
《办法》实施意义
《办法》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在政务信息资源管理领域迈出了关键步伐,这一举措致力于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对政务资源进行科学分配,并加速政务工作的数字化转型。此举有利于加强部门间的信息交流与业务合作,从而全面提升公共服务的整体水平,并为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奠定坚实的数字信息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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