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花快设备有限公司二审答辩状,吸储保险上诉究竟为何?
更新时间:2025-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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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一起涉及保险理赔的案件受到了广泛关注。在该案中,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在车辆损失赔偿的金额以及费用承担方面出现了争议。保险公司已提起上诉,而另一方被保险人则坚持认为一审判决是公正合理的。
上诉请求详述
保险公司在上诉中明确提出两点诉求行政诉讼二审答辩状,一是要求推翻(2024)豫01民初98号民事判决书,并判决其向被上诉人支付18万元,同时对于不服的5000元金额提出异议;二是坚称一、二审的诉讼费用应由被上诉人承担。保险公司认为,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上存在模糊不清、法律适用上出现错误,因此寻求二审法院作出改判。
车辆损失争议
保险公司表示,一审法院所委托的河南孤刀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车辆损失进行的评估结果为198,500元,该数额被认为偏高。值得注意的是,该鉴定机构并未实际参与车辆的维修工作,其得出的结论仅基于推测,而非真实的维修成本。依据豫高法372号文件的规定,评估车辆损失时应当参考维修清单、发票以及付款凭证,经核实后,该公司认为实际的损失金额不应超过180,000元。
法律适用异议
在法律适用方面,保险公司提出,依据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鉴定费用和诉讼费用应被视为间接损失,并不包含在保险赔偿的范畴之内。一审判决要求其承担这些费用,保险公司认为这是不正确的。他们强调,合同中的条款表述清晰,不应将间接损失包含在赔偿范围内,这种解读是对条款的准确理解。
答辩人意见
答辩人认为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上清晰无误、法律适用恰当准确。车辆损失金额为198,500元,这一数额依据的是合法的鉴定评估意见书行政诉讼二审答辩状,该评估是由法院委托进行的,程序公正,其结论应当得到认可。此外,豫高法【2024】372号文件并不适用于本案,原因是车辆尚未进行维修,因此不能依照该文件进行结算。
费用承担理由
在讨论鉴定费用及诉讼费用承担事宜中,答辩方提出,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未能及时进行理赔,导致诉讼程序的启动。委托鉴定机构进行评估的目的是为了推动案件进展,同时防止司法资源的无谓消耗。这些费用构成直接损失,且其产生与保险公司的责任密切相关。在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情况下,法院有权对费用进行分配,而一审判决在法律依据上是成立的。
结论与诉求
综合考量,答辩人坚持认为保险公司的上诉诉求缺乏依据,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予以驳回,并维持原一审判决。他们认为一审判决在处理上既合理又公正,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答辩人期望二审法院能够认可一审的判决结果,确保当事人能够获得应有的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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