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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状告律协!处分争议案开庭,结果为何择期宣判?

更新时间:2025-06-28 浏览量: 

律师协会处分行为性质_贵阳市律协处分争议案_行政诉讼二审答辩状

贵阳律师不服律协处分起诉,律协处分是否属行政行为引争议

近期,贵阳市的律师周立新对贵阳市律师协会就违规炒作案件所执行的警告性惩罚表达了不同看法,并已将贵阳市律协告上法庭。此事件引起了法律界的广泛关注,讨论的焦点在于律师协会对律师的惩罚措施是否构成行政行为,以及此类行为是否应被纳入行政诉讼的审理范畴。

律协处分决定

《贵阳律纪处字(2022)第1号行业处分决定书》显示,贵阳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认定周立新的行为存在违规炒作之嫌,据此行政诉讼二审答辩状,委员会对其作出了纪律处分,具体措施为给予警告。该决定是在律协对相关案件进行了细致调查及全面评估之后做出的,调查与评估结果显示,周立新部分言论及行为已越界,对案件处理的常规流程造成了不利影响。

律协答辩理由

贵阳市律师协会在答辩状中提出,其针对会员的惩戒行动严格依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进行,且未经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明确授权。因此,律协认为此惩戒行为属于行业内部事务,不应被视作行政行为。同时,律协请求法院对周立新的诉讼予以驳回。此外,律协还强调了其行业自律管理的特点,并明确指出其惩戒措施与行政行为在本质上存在显著差异。

律师代理观点

周立新的法律代表周泽提出,《行政处罚法》将“警告”明确为行政处罚的一种方式。对于周立新的警告处罚,由贵阳市律师协会负责执行,这一过程是法律授权机构所进行的行政活动。周泽进一步说明,根据法律条文的明确说明行政诉讼二审答辩状,律师协会的处罚措施与行政行为的定义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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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观点期待

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沈岿教授对法院抱有期待,他希望法院能够通过司法解释或具体案例,对律师协会处分行为的诉讼可能性做出清晰界定。此举旨在推动对律师权益的有效保护。当前,学术界对律师协会处分行为的性质存在分歧,沈岿教授的期望反映了部分学者希望通过司法途径达成共识的迫切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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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相关规定的解释》第24条第三款具体指出,若当事人对律师协会等行业协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所进行的行政行为提出异议并诉诸法律,行业协会应作为被告。这一规定为处理相关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对于律师协会在行使处分权时是否与该法条相吻合,社会各界持有不同的解读和观点。

司法裁判情况

在17份内容相近的行政裁定书中,部分案件法官判定律师协会的惩罚措施属于行政行为,以济源市律师协会的案例作为典型。与此同时,在另一些案件中,法官将其视为行业自律或内部管理行为,并未将其纳入行政行为的界定,从而使得这些案件不适用于行政诉讼的受理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所呈现出的多样化裁决结果,加剧了对此问题争议的激烈程度。

周立新与贵阳市律师协会的诉讼案件,法院将对其所做出的惩戒措施进行审理,并作出最终的裁决。我们热切期望社会各界人士能够提出各自的意见与建议,同时,我们也真诚地邀请您对本文表示认可,并给予点赞及广泛传播。

文章来源:永川行政服务中心  文章作者:永川行政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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