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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无效?这些情形你知道吗!快进来一探究竟

更新时间:2025-06-27 浏览量: 

在行政领域,无效行政行为的判定问题持续受到广泛关注,该问题与行政公正、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秩序紧密相连。具体来说,哪些行政行为会被判定为无效?下面将对此进行详尽剖析。

无主体资格作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需由拥有相应资质的行政实体执行,此类实体涵盖政府机构及依法取得授权的社会团体。若某机构缺乏行政主体资格,其执行的行政行为将视为无效。近期,某地区一家未获得法定授权的机构擅自实施了行政处罚,鉴于该机构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其作出的处罚决定已被判定为无效。

超越法定权限行事

行政职权依照法律规范进行界定,并明确了具体的权限范围,这涵盖了行政管理、地域管理以及决策等多个方面。若行政主体在履行职责时,其行为明显越过了法律规定的权限,那么这种行为即被视为无效。以某基层行政机构为例,若其未经授权擅自对企业进行重大项目的审批,此类越权审批行为,由于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已被认定为无效的行政活动。

缺法律依据定事项

我国法律对保留事项有明确规定。行政主体在处理这些事项时,若未遵循具体法律条文,其决策将视为无效。依据立法法所确立的法律保留界限,若某行政机构在无法律支撑的情况下颁布管理规则,该规则将自动失去法律约束力。

无权剥夺公民权利

公民权利分为两大类:一般权利和基本权利,后者在宪法中得到了明确的保护。任何剥夺或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行政措施,若未依据法律规定,均不具法律效力。历史上,某些行政机关在未取得法律授权的情形下,曾对公民的通信自由实施限制,此类行为显然违背了法律规范,并最终被判定为无效。

内容违反强制规定

若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律或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则该行为将失去法律约束力,这一原则在行政法和民法中均得到确认。这些强制性规范包括禁止性和指令性条款,行政机关及当事人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否则将遭受严重后果。比如,某项行政决定因内容违反了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行政确认的主体,已被判定为无效。

行为违背公序良俗

行政确认的主体_行政行为无效情形_行政主体资格缺失

公共秩序与良好风俗习惯构成了公序良俗。依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任何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均属无效。此外,若行政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也将被视为无效。在某地区,一项行政行为的内容与当地的风俗习惯不符,引发了社会的普遍不满。经审查,该行政行为最终被认定为无效。

实施行为导致犯罪

犯罪行为系重大违法行为,若实施行政手段可能导致行政主体或他人构成犯罪,该手段即具有极高的违法性,应被视为无效。部分行政决定的执行可能导致当事人触犯刑法,故此类决定显然缺乏法律效力。

引起民事关系无效

行政行为对民事关系产生作用,若此行为导致相关民事关系失效,则该行为自身亦失去效力。以婚姻登记为例,此类行政行为与民事关系的确立及变动紧密相连,若登记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致使婚姻关系失效,则该次婚姻登记的行政行为亦将无效。

内容客观无法实现

若行政手段在实际操作中难以达到既定目标,该手段可能会遭遇无法执行的局面,进而被认为是不具效力的。某行政机构向企业发布了在现有条件未满足的前提下行政确认的主体,必须在短时间内完成繁重生产任务的命令,考虑到实际条件的限制,该命令不具备法律上的约束力。

恶意串通损国家利益

若行政行为是以相对方的违法行为为依据而执行,或是行政机构与相关当事人串通一气,致使国家利益和公众权益遭受损害,那么此类行政行为将被判定为无效。在某个项目审批环节中,行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相互勾结,对公众利益造成了损害,该审批结果已被认定为无效。

违反法定主要程序

行政行为执行时需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流程,一旦出现明显违反这些核心流程的情况,便构成了明显的违法行为,且可能使得该行为失去效力。在某一行政许可的具体案例中,由于关键的审批步骤缺失,该许可活动最终被判定为无效。

行政行为对公民权利保障及社会秩序维护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在行政行为可能存在缺陷的情况下,个人应采取何种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敬请点赞并转发本篇文章,同时我们也热忱欢迎您分享您的个人观点。

文章来源:永川行政服务中心  文章作者:永川行政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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