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2015〕6号通知能否解决行政审批环节多、时间长等难题?
更新时间:2025-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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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旨在对国务院各部门的行政审批行为进行规范,并就行政审批的改进提出相关要求。
国发〔2015〕6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推进行政审批体制的改革进程,确保行政审批活动的规范性,优化行政审批流程,针对审批流程冗长、耗时较长、缺乏统一性以及透明度不足等问题,旨在提升政府的工作效率并增强对民众的服务质量,特此就相关工作事项发出如下通知: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秉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循科学发展观,我们严谨执行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的精神,以及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各项决策。我们致力于加速政府职能的转型,坚守依法行政的原则,推动简政放权和监管结合,规范行政审批流程,提升审批效率。同时,我们旨在激发市场和社会的活力,打造公平竞争的环境,缩小权力寻租的空间,根除腐败滋生的土壤。我们确保行政审批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以进一步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努力构建一个创新、廉洁、法治的政府。
——必须依照法律进行审批。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规范,对行政审批的接收、审核、决策、交付等各个步骤进行规范化管理,从而保障行政审批活动的全流程都符合法律规定,并保持有序进行。
——秉持公开与公平的原则。依照法律规定,全面披露行政审批的相关信息,确保申请者充分了解情况,合理规范行政部门的裁量权限,并实施透明的“阳光审批”制度。
秉持便民快捷的原则,我们努力精简审批流程,减少审批步骤,优化审批流程设计,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批,从而有效缩短办理时限,加速审批流程,显著提升审批工作的效率。
——必须严格执行问责制度。需强化对行政审批活动的监管力度,构建完善的监督体系,严厉打击违规违纪的审批行为行政许可法要点,并严格执行责任追究。
二、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全面实施“一站式”服务机制。负责行政审批的机构需将审批业务统一汇总至“一站式”服务窗口,对于申请数量较多的情形,需设立专门的接待区域,同时大力推广网络平台上的集中预受理与预审流程,并努力营造便于网上审批的环境。选拔业务精英或职能部门的负责人负责窗口接待任务,编制服务准则并在显眼位置公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仪态举止、工作纪律、礼貌用语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持续提高窗口服务的整体水平。
实施受理证明机制。对于申请文件符合要求的,相关部门需进行受理并发放受理证明;若申请文件不完整或未满足法定格式,需立即或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所需补充的全部内容。对于需先由下级行政机关审核,再上报国务院部门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强制申请人重复提交申请材料。
实施办理时限承诺机制。相关部门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期限,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作出回应,严禁无正当理由擅自延长审批时间;如依法允许延长,则必须依照程序进行。设立审批时限预警机制,对审批事项的进展情况进行分级预警提醒。提升审批效率,对于政府支持的项目设立“绿色通道”,以进一步缩短审批所需时间。对于获准的事项,必须依法在规定时间内将批准文件交付给申请人;对于不予批准的情况,则需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正式的书面决定,并向申请人说明拒绝的理由。
(四)制定服务手册。相关职能部门需针对所负责的每一项行政审批项目,编制详细的服务手册,其中应包括制定依据、申请所需条件、所需提交的材料、基本办理流程、审批所需时间、收费标准及依据、审批结果的证件、年度检查的要求、注意事项等,同时附上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案例,确保内容详尽清晰、易于理解,一旦内容有所变动行政许可法要点,应及时进行更新。服务指南需放置于便于申请人获取之处,同时亦应于部门官网的显眼区域进行展示,并增设电子版文件的下载功能。
制定审查细则,各相关部门需针对负责的审批项目,详细规划审查流程,具体说明审查步骤、内容、准则、关键点、注意事项以及违规行为应承担的后果,确保行政裁量权的规范使用。审查人员需遵守行政审批的相关规定,严格依照细则执行,不得随意增减审批条件,亦不可随意提高或降低审批标准。
(六)致力于优化跨部门审批流程。针对需多部门协同审批的项目,实施流程优化,指定一个主导部门,实施“一窗式”接收申请和“一站式”审批服务;相关部门在接到主导部门的征求意见函后,需迅速展开研究,并按时给出回应。如确实需要实施并联审批,各审批环节不得相互设置先决条件。致力于打造国务院各部门网络化统一监控及查询系统,推动政府部门间以及中央与地方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加速实现网上办理、审批、公示、查询、投诉等功能。同时,研究实施行政审批效能管理,完善规范审批流程的考核机制,并对经办人员进行定期的培训、考核、审查及评估。致力于改进内部审批流程,简化审核步骤,具备条件的部门需将分布在不同内部机构的审批事宜进行整合,并将常规事项的审批权限下放到窗口审查人员手中,以此提升窗口办理效率。对于国务院部门的审批事宜,若法律法规未对需由地方进行初步审查或审核的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则应逐步由国务院部门直接负责受理。
三、强化监督问责
积极披露行政审批相关资讯。除非内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各相关机构需主动公布本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的详细目录及相关信息,确保行政审批的受理、进程及结果等信息得到及时、准确的公开,并实施“透明化审批”制度。
(二)依照法律规定,必须保障申请者的知情权。相关各部门需认真执行告知职责,通过搭建咨询平台、提供在线咨询服务、开通热线电话、设立电子邮箱等多种途径,及时为申请者提供全方位的咨询服务,从而确保申请者的知情权得到充分保障。对于申请人的受理与否、进展状况以及未获批准的具体原因等疑问,必须逐一给予详尽解答,并保持耐心;对于无法立即给出答复的情况,需明确告知具体答复时间;对于未获批准的申请,决定书中应明确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加强监督审核力度,构建完善的内部监管体系,清晰界定各层级的监督职责,着重审查申请人的知情权是否得到实施、审批期限是否得到遵守、是否存在违规操作和不当行为等情况。同时,完善申请人的评价机制,公开本部门的举报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积极邀请社会进行监督。
严格实施责任追查机制。对于违反行政审批相关规定的经办人员,以及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将依法依纪进行严肃处理,同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若因行为导致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将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于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我们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对行政审批行为的规范化、审批工作的改进,不仅是简政放权、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环节,也是改善政风、加强与群众联系的关键措施。因此,各相关部门需将此项工作纳入核心议程,由主要领导亲自负责,进行专题研讨,精心部署,稳步推进,确保改革成果能够切实赢得民众的信任。
设立相应的工作体系。相关机构需构建对应的工作机制,拟定工作规划,确立职责分配,以形成协同工作的力量。国务院审改办需强化与各部门的交流合作,确保指导、协调及服务工作的到位,实时掌握工作进展,并定期向国务院提交报告。
(三)强化执行力度。各相关部门务必于2015年6月30日前,将所编制的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手册、审查流程规范以及受理表格样本等材料提交至国务院审改办公室进行备案。每个季度开始时,相关部门需将前一季度的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完成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国务院审改办公室。每年1月31日前,相关部门需将上一年度的工作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国务院审改办公室,待国务院批准后进行通报。对各有关部门落实情况,国务院将适时组织督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可以依据本通知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对如何规范行政审批流程和改进行政审批工作进行研究,并制定出相应的意见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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