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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程序如何分类?创制与实施程序有何不同?

更新时间:2025-07-03 浏览量: 

依据环境行政主体依法执行环境行政管理活动的实际情况,结合学术界对行政程序的基本划分,我们对环境行政的程序进行了以下几种基础分类:

制定环境行政规范所遵循的程序以及执行环境行政规范所采取的程序。

这种分类是基于对环境行政程序适用对象的不同,即区分它是针对制定环境行政规范的环境行政行为,还是针对执行环境行政规范的环境行政行为(亦即所谓的抽象环境行政行为与具体环境行政行为)。所谓创设环境行政规范所遵循的行政程序,即指在制定环境行政规范时,行政行为应遵循的程序,诸如环境行政立法的程序、环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等;而执行环境行政规范所采用的行政程序,则是指为规范执行环境行政规范的行政行为而设定的程序,包括环境行政处罚的程序、环境行政许可的程序、环境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等。环境行政程序的分类学理依据,源于其所涉及的环境行政行为的多样性。

2.内部环境行政程序与外部环境行政程序

这种分类是基于环境行政程序所针对的是否为内部环境行政行为抑或外部环境行政行为而进行的。所谓内部环境行政程序,即是为确保内部环境行政活动有序进行而设立的一系列行政程序。这包括但不限于环境行政主体的公文处理流程、对国家公务员实施奖惩和任免等人事管理程序、环境行政规章的备案流程、以及环境行政机构的设置流程等,这些均归类于内部环境行政程序范畴。内部环境行政程序系指针对环境行政主体在内部处理行政事务、对下属机构和员工执行环境行政措施所遵循的程序,此类程序通常不会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直接影响。而外部行政程序则专指环境行政主体在执行对外环境行政行为时采用的程序,包括环境行政征收、处罚、强制等措施的程序。外部环境行政程序,这一规范框架,旨在指导环境行政主体在对外部行政相对人执行环境行政行为时遵循的程序,通常情况下,它会对环境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产生直接而显著的影响。对环境行政程序进行此类划分,其重要性体现在:内部与外部程序分别拥有各自的适用领域、独特属性和功能。在环境行政程序的立法及执行阶段,我们不仅需关注外部程序的构建与应用,亦需同等重视内部程序的构建与应用。鉴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环境行政主体依法、合理行政等方面,外部环境行政程序固然扮演着关键角色,然而,内部环境行政程序的存在及其规范化、法制化,在某种程度上,同样构成了环境行政主体正确行使行政权力的重要基础或前提。环境行政主体若脱离内部行政程序,将引发行政秩序混乱,损害行政决策的科学与民主性,妨碍行政人员合法权益的公正、高效落实及其工作热情与积极性,不利于内部团结与稳定,从而难以确保对外部环境行政事务进行合理、合法且有效的管理。内部环境与外部环境的行政程序划分,不仅有助于深入理解这两类程序各自的特点与运行规律,而且还能在此基础上,分别针对内部和外部环境行政行为的特点和规律,制定出相应的行政程序。这样,环境行政程序便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

3.主要环境行政程序与次要环境行政程序

环境行政程序内部与外部_环境行政程序分类_环评行政程序的法理与技术

主要环境行政程序与次要环境程序,这一分类标准基于行政程序在执行环境行政职能时的角色与重要性,具体而言,是依据环境行政程序对环境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是否产生或可能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来划分的。环境行政程序作为实施环境行政行为的关键环节,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是必不可少的。它主要涉及对环境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可能产生实质性影响的环境行政活动环评行政程序的法理与技术,包括环境行政处罚中的身份确认环节、信息告知环节以及听证环节等。这种程序具备两个关键特性:首先,它是构成环境行政程序的必要环节,缺少这一步骤,行政程序将不完整;其次,该程序的实施与否,将直接或可能对环境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甚至可能使环境行政行为失去效力。在实施环境行政处罚的过程中,若环境行政主体未依照《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与申辩,这不仅是对其知情权、陈述申辩权等合法权益的明显侵害,还可能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益,进而使得环境行政处罚行为在法律上无法成立。所谓次要环境行政程序,指的是那些处于较次要位置、通常不会对环境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质性影响的程序。比如,当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定复议期限之外延迟作出复议决定时,通常既不会对环境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直接影响,也不会直接引发环境行政复议行为的无效。我们持观点,一旦环境行政管理活动违背了核心程序规范,便构成了严重的程序违规,随后将引发申诉、复议以及诉讼等一系列后续法律程序。审查结果显示,该行政行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予以废止;若环境行政行为仅是程序上的小失误,通常不应当仅因程序违规就作出撤销决定或判决,而应责令环境行政主体对程序缺陷进行纠正,并通过行政、司法建议等手段指出违规点,对那些无正当理由故意违反次要行政程序的工作人员追究其行政责任,以此促使环境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次要程序。对环境行政程序进行分类,有助于我们理解不同程序在执行环境行政任务时的先后顺序和重要性,能够准确辨别违反关键程序与次要程序所应承担的责任大小及其后果严重性,进而为环境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确立和司法评估提供更为科学、易于实施的评判标准。

4.强制性环境行政程序与任意性环境行政程序

这一分类是基于对环境行政主体所受环境行政程序约束的强度,或者环境行政主体是否必须遵循环境行政程序的不同情况而进行的。所谓强制性环境行政程序,即环境行政主体在执行环境行政任务时,依照法律规定必须执行的程序。在实施依法应举行听证的环境行政处罚时,环境行政主体需向当事人明确告知其享有听证的权利。一旦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环境行政主体便有义务组织听证会。该告知环节与听证环节构成了强制性的环境行政程序。若环境行政主体违反这些强制性程序,其行政行为将无法成立。因此,在执行强制性的环境行政程序过程中,环境行政机构在执行行政职能时,务必严格依照规定行事,不得自行决定是否采纳该程序,更无权对行政行为的步骤、方法、期限进行增减,自然也不得擅自更改行政行为的执行顺序。而所谓的任意性程序,则是指环境行政机构在执行行政职能时,依照法律有权自主挑选适用的程序。环境行政程序可分为强制性和任意性两大类,这一分类的理论依据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理论。在法律层面,违反这两种程序所导致的后果存在差异:违反强制性环境行政程序主要涉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在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过程中,若发现违反此类程序,复议机关或法院将依法撤销该行政行为,或撤销后要求重新作出;而违反任意性环境行政程序的行政行为,除了合法性外,还可能涉及合理性,在此过程中,复议机关或法院通常不会撤销该行政行为或要求重新作出,除非该行为超出了法定选择范围或选择极其不合理,导致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此时才会对违反任意性环境行政程序的行政行为予以撤销或撤销后要求重新作出。

5.事前环境行政程序与事后环境行政程序

这是依据环境行政程序所处的阶段,即是在行政行为确立之前还是在其确立之后进行的分类。所谓事前环境行政程序,指的是在环境行政行为形成阶段必须遵循的流程,它从环境行政行为的启动阶段开始,一直持续到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例如环评行政程序的法理与技术,在环境行政立法阶段所实施的听证流程,在环境行政处罚阶段所进行的调查取证流程,以及在调查前所必需的确认身份的程序等。所谓的事后环境行政程序,指的是对既已实施的环境行政措施进行复查或采取补救措施等相关程序,例如环境行政措施实施后所进行的行政复议程序等。在严谨的定义中,这类程序通常并非直接对事先环境行政程序所规范的环境行政行为本身所适用的程序,而是指在事先程序基础上,对已执行的环境行政行为实施事后救济等必要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的程序。或许正是由于后续的程序与原先设定的程序在行政行为上存在某种关联,学者们才会对如环境行政程序在内的程序进行这样的划分。所以,每一个环境行政行为都必须执行事先的程序,然而,并非每个环境行政行为都会触发或经历事后程序。对环境行政程序进行此类划分的真正目的是:为确保环境行政活动符合法律规定,有效实施,我们不仅要关注事后程序在监督和补救环境行政活动中的关键作用,更要充分认识到事前程序的重要性。其理由在于,在环境行政程序的各个环节中,事前程序的比重远超事后程序,它是所有环境行政活动都必须遵循的基本程序。科学严谨的预防措施能够有效预防潜在风险,防止违法或不当的环境行政行为出现。因此,为确保环境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事前程序扮演着积极的角色,而事后程序则相对被动。优秀的预先程序能够有效避免或尽可能减少后续的补救措施,进而保障并提升环境行政的效率。

文章来源:永川行政服务中心  文章作者:永川行政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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