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印发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意见,究竟有何重大意义?
更新时间:2025-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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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严格规范企业行政检查的指导意见》(编号粤府办〔2025〕1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下是对该政策的相关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24年12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编号国办发〔2024〕54号,以下简称《意见》),这标志着国家层面首次对涉企行政检查进行了全面部署。对此,省委、省政府给予了高度重视。为了确保这一严格规范的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在我省能够有序推进并得到有效实施,我们结合了本省的具体情况。在此背景下,省司法厅承担起牵头责任,负责起草了《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
严格执行行政检查的相关规定,这涵盖了确保行政检查主体资格的合规性、对行政检查项目的清单进行有效管理、制定统一的行政检查标准、促进行政检查的协同作业以及公开行政检查事项的程序。
(二)必须对行政检查活动进行严格规范。这涵盖了合理设定检查频率、规范检查流程、对专项检查实施严格限制,以及依照法律规定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倡导并广泛实施开放而谨慎的监管策略。《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需执行分级别和分类别的检查措施,同时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并致力于探索构建涉及企业行政执法案件的经济影响评估机制。
(四)强化数字技术的赋能作用。要求全面实施非接触式执法,加速推广“扫码进企业”措施,并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的信息化运用。
(五)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工作,需确保企业意见与建议的反馈途径畅通无阻,增强对违规检查行为的打击力度行政强制法措施,构建完善的执法监督协作体系,以及设立行政执法的免责制度。
三、主要亮点
《实施意见》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针对广东的具体情况,推出了一系列具有创新性的重要举措。
设立统一的行政检查事项公示机制。《实施意见》明确指出,需将行政检查的实施主体名称、具体检查项目及其依据、检查的最高频率限制、检查的具体标准以及专项检查的安排等内容,作为行政执法前的公示信息,并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上进行集中发布,以便于社会各界进行监督。
在实施行政检查的过程中,需遵循规范。首先,确立行政检查的频率上限。要求各级行政执法单位按照规定,公布针对同一企业进行的年度行政检查最高次数。对于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的部门以及乡镇(街道),可依照原行政执法单位设定的年度最高检查次数执行。若不同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企业设定的年度最高检查次数存在差异,则应执行最低的年度最高检查次数。第二,对行政检查流程进行具体化。对于紧急情况,必须立即执行的,执法人员需在24小时内向上级汇报并完成相关手续的补办。同时,要明确专项检查计划的各项内容、审批流程以及备案责任主体。第三,强调必须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行政执法主体必须严格遵守案件保密规定,严禁发布可能损害企业形象和声誉的言论,对于涉及企业案件的新闻信息,发布时需谨慎处理。
(三)积极倡导全面细致的监管策略。首先,实施精确审查。各省、地级以上市的行政执法部门需设立本行业的分层次分类检查体系,并具体制定分级分类的检查标准。针对诚信守法的企业,应适当减少抽查的频率和比例,并灵活运用自我检查和自我纠正等承诺制检查方法,减少对企业检查的次数。其次,执行教育引导与惩罚并重的原则。在执行罚款等处罚措施时,必须全面考量相关法律法规与行政处罚法的协调运用,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此外,还需探索构建一套针对企业行政执法案件的经济影响评估体系行政强制法措施,并明确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应优先考虑对企事业权益影响最小化的原则。同时,对涉企行政执法案件可能产生的经济影响进行具体情形的详细梳理。
(四)增强数字技术的应用力度。首先,全面推广非现场执法模式。依据《广东省非现场执法管理办法》,非现场执法能够满足监管需求,从而无需再进行现场检查,以此降低对企业日常运营的干扰。其次,大力推广“亮码入企”制度。要求全面实施行政执法证电子化展示机制,在行政执法人员对企业拥有固定经营场所进行行政检查过程中,需主动展示电子行政执法证以证明身份,并以此进行行政检查,同时接受监督机构的监管。
(五)强化行政执法的监管工作。首先,确保企业能够顺畅地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设立专门的反馈途径,如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粤商通”等平台,接收企业的行政检查投诉和举报。其次,设立行政执法监督联络点。再者,构建完善的监督协作体系,设立行政执法的协调联动机制,以增强行政执法监督与法治督察、政府督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领域的协作与互动。第三点,需构建行政执法的免责责任制度。对行政执法免责的具体条件进行明确划分,同时激励执法人员勇于承担责任和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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