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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诉讼时效债权丧失胜诉权?这些补救对策你知道吗

更新时间:2025-07-01 浏览量: 

依据相关法律条文,一旦债权超出了诉讼时效,当事人便丧失了赢得诉讼的资格,其权益在法律程序上不再享有保护。关于如何应对超诉讼时效的问题,一直是众人关注的焦点,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阐述。

依照法律条文,一旦债权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限,当事人便失去了赢得诉讼的资格,从程序角度讲,不再享有法律的保护,然而在实质上,此类债权转变为自然债权,当事人可以实施补救手段,并对时效进行重新认定。《民法通则》第138条明确规定,若在诉讼时效期限届满后,相关当事人主动履行相关义务,则此行为不受时效限制约束;《关于适用民法通则的意见》第171条亦指出,一旦义务人在时效期满后履行了其义务,若之后以时效已过为由反悔,将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在现实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常常面临并购、合并、出售以及破产重组等多种情况,然而,债务人主动且自愿偿还债务的情形却极为罕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时效超期,想要通过正当途径延长诉讼时效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因此,针对那些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我们应当依照法律规定,通过签署债务调整协议、实施贷款重组等手段来恢复时效,或者更新债权关系,从而有效降低资产面临的时效风险。

进行贷款重组,双方就原有债务达成还款协议,进而确立新的债权与债务联系。

贷款重组恢复时效_超诉讼时效债权补救措施_民事诉讼时效超期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7年发布的法复〔1997〕4号文件中明确指出,若当事人双方在诉讼时效期满后仍就原有债务达成还款协议,该协议构成一种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民事诉讼时效超期,并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11条明确指出,企业在实施股份合作制改革的过程中,依照公司法的相应规定,已向债权人发布了公告并进行了通知。企业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之后,若债权人因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未披露或未完整报告债务而对股份合作制企业提起诉讼,并且债权人在公告期限内已申报该债权,那么在股份合作制企业履行了民事责任之后,该企业有权向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进行追偿。若债权人在公告期限内未提出债权申报,该股份合作制企业将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向债权人建议,要求其向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即出资人)提起诉讼。若出卖人或企业资产管理人未依照《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进行公告并通知债权人,或者虽已公告但公告不具备法律效力,责任将落在出卖人或资产管理人身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和改制案件中切实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务的通知》第10条明确指出,若卖方在交易过程中故意隐瞒或未披露原企业的债务信息,那么卖方需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要求债务人于到期贷款催收通知单上签署姓名或加盖印章,以此作为对原有债务的再次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释〔1999〕7号文件中明确指出,若信用社在贷款诉讼时效期满后向借款人发送催款通知,借款人在该通知上签字或盖章,则此举应被视为对原有债务的再次确认,并且该债权债务关系将依法受到保护。原保证人即便在催收通知上签署或加盖了印章,亦不能据此免除其保证义务。唯有保证人对于已重新确认的债务明确表示愿意再次承担保证责任,并作出书面承诺,方能获得法律保障。在实际操作中,需留意签字者应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处理此类事务的代理人,任何非授权人员的签字均可能使保证人失去法律保护,甚至可能为债务人提供抗辩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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