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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免罚和减罚办法通过,能优化营商环境吗?

更新时间:2025-07-01 浏览量: 

《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已由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并获批准。该办法现正式印发,请各位严格依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

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为切实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的有关条款,推动执法的严谨、规范、公正与文明,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处罚程序的补充规定,改善和优化法治化的商业环境,结合本省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办法中提及的不予行政处罚,系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鉴于存在合法的免罚理由,对那些本应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者,行政机关选择不实施行政处罚。

减轻行政处罚意味着实施低于法定最低行政处罚标准的处罚措施,这可以是在违法行为应受的处罚种类中选择更为轻微的一种,或者在不需合并处罚的情况下单独实施,亦或是在法定最低罚款额度以下确定具体的罚款金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市场监管相关单项法规的规定,特制定《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简称《不予处罚清单》)以及《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简称《减轻处罚清单》),以便各地在执行法律、处理案件时参照使用。

第四条,在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减轻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循全面考量原则,以事实为基础,全面评估违法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对社会造成的影响以及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等各方面因素,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判断,以确保处罚结果既不过于严厉也不过于宽松,避免出现同案不同罚的情况。

第五条,必须坚守安全的基本原则,对食品药品、特种设备以及强制性认证产品等关键领域实施严格监管,确保执法活动既达到社会效益,又实现法律效益的协调一致。

第六条 在执行行政处罚、改正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必须坚持惩罚与教育并行,引导公民、法人及各类组织主动遵守法律法规。

加强监管力度,尤其在事中和事后阶段,需对违规行为主体实施约谈、引导、提出建议、进行提醒以及定期回访等多种行政指导措施。同时,强化法治宣传教育,以增强公众的法律认知和承担责任的意识。

第七条 对于违法情节轻微且能及时纠正错误,且未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行为,将不会实施行政处罚。对于首次违法,且造成的损害轻微并在第一时间进行纠正的情况,同样可以考虑不进行行政处罚。

若当事人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身无主观过错,则不予实施行政处罚。若法律或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则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浙江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减免办法_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处罚程序的补充规定_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对于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情况,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行政处罚进行适当的减轻或减轻处理。

第九条 办案单位一旦获取案件线索,即应全面、客观、公正地展开调查,并迅速搜集和提取相关证据。这些证据不仅涵盖可能对当事人不利的部分,亦包括可能对其有利的材料。

在立案审查过程中,若办案机构察觉到涉案者的违规行为属于《不予处罚目录》中列举的内容,并且满足相关适用要求,则有权选择不予以立案。对于决定不立案的情况,必须填写相应的不予立案审批表格。

在案件立案调查过程中,若办案机构确认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被《不予处罚清单》收录,并且满足相应的适用要求,则必须出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若违法行为被《减轻处罚清单》收录,办案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减轻处罚清单》中列明的适用标准,对行政处罚进行相应减轻。

若办案机构提出降低行政处罚的建议,需在案件调查报告的终结部分详细阐述其判断的事实、依据及理由,同时,应依据本单位的具体规定,向负责人提交申请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处罚程序的补充规定,并组织集体进行讨论。

办案机构应遵循《不予处罚清单》与《减轻处罚清单》中所列内容与条件进行操作,若个别情况不适用,需在调查报告的终结部分详细说明原因。

对于那些不在《不予处罚清单》或《减轻处罚清单》涵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一旦经过调查认定存在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的合理情况,将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

各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依据本地实际情况,对《不予处罚清单》和《减轻处罚清单》中的减轻处罚幅度以及适用条件中关于“违法经营额度较低”“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长”“商品价值额度较小”等方面的具体条款进行明确界定。

若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对《本办法》相关内容有特别规定,则应遵从其规定。若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行制定的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则应执行《本办法》。

《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意见》(浙市监法〔2019〕24号)依然具有效力。《不予处罚清单》中涉及的内容若与《适用告知承诺制执法监管事项清单》有重叠,应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doc

2.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doc

文章来源:永川行政服务中心  文章作者:永川行政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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