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印发公交运营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这对公交发展意味着什么?
更新时间:2025-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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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济宁城区公交和城际公交运营
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级政府、市级及区级政府,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白湖新区管理委员会、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市文化建设示范区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相关机构,各知名企业,以及各高等学府:
现将《济宁城区公交及城际公交运营补贴资金管理细则》正式发布,请各位务必严格遵循并全面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宁城区公交和城际公交运营补贴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依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7年第5号令)、《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鲁发〔2019〕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相关意见》(鲁政办发〔2013〕29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的具体实施意见》(济政发〔2019〕13号)以及《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指导意见》(济政办发〔2016〕9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本规定得以制定。
本规定适用于济宁市城区内的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以及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同时还包括济宁市范围内的城际公共交通服务。
本办法所指公交运营补贴,系指对公交公司所运营的公交线路,在票价低于运营成本导致收入减少的部分,实施政府乘车优惠政策导致的收入减少,以及因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而增加的成本支出,所提供的补偿和补助。
本办法所指的公交运营补贴对象包括那些由市政府批准并已开通运营的济宁城区公交线路、城际公交线路,以及济宁至高铁曲阜东站的BRT线路。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市直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以下工作:
(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公交票制票价的制定和调整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承担着济宁城区公交及城际公交客运的管理职责;同时,对获准开通并运营的济宁城区公交、城际公交以及BRT线路,与运营公司签署线路特许经营合同,具体规定运营绩效的指标与规范、运营补贴资金的发放以及未达标绩效的相应后果;此外,还负责公交运营预算的编制、执行以及绩效评估工作。
市财政局承担公交运营补贴政策的制定工作,以及相关管理规定的拟定;负责运营补贴预算的编制与执行,对运营补贴资金进行核定,并制定市与县(市、区)间的补贴资金分担计划,提交市政府审批;同时,指导相关部门实施公交运营绩效管理。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需依据济宁城区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及公交线路调整计划,严格执行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审批许可流程。
(五)市审计部门承担对公共交通发展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状况、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的经营许可和运营管理事务、以及补贴资金的管理与运用状况的审计与监督职责。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公交运营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和县(市、区)两级共同筹措,并各自纳入本级的财政预算之中。各县(市、区)在当年应承担的补贴资金部分,将由市级政府先行垫付,并在年底通过财政体制进行结算处理。
第七条 公交运营补贴资金由市与县(市、区)按比例分担:
纳入补贴的城区公交线路,其费用由市和区按照七成市、三成区的比例共同承担;而城际公交线路,费用则由市与县(市、区)按六成市、四成县(市、区)的比例共同分担;至于济宁至高铁曲阜东站的BRT线路,则完全由市级负责。
补贴涉及县级市、区共同承担的部分。对于济宁城区的公交线路,若其跨区域运营,则相关区域间的分担比例将依据线路经过该区域的运营里程来确定;若城际公交线路从济宁始发并抵达县(市、区),则费用由目的县(市、区)负责承担;至于县(市、区)间的城际公交线路运营公共交通补贴政策文件,费用则由起始和目的县(市、区)共同分担,分担比例同样依据线路经过区域的运营里程来核定。
第八条规定,公交运营补贴的资金将依照当年的财政预算进行季度分配,并在年底进行结算。
第九条 规定了公交运营补贴项目涉及的多个方面,包括实施低于实际运营成本的票价政策、推行乘车优惠措施、履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等,这些措施会导致收入减少或支出增加。
实施低于运营成本的票价制度。此票价计算方式为统计期间内公交运营的总成本除以客运量得出的比值。为激励市民选择公交出行、减轻城市交通压力公共交通补贴政策文件,城市公共交通需遵循政府定价,以低于运营成本的票价进行运营。由此产生的收入减少,将由政府通过政策手段进行补偿。
实施乘车优惠措施。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以及《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公交服务对现役及退伍军人、65岁(含)以上的老年群体、残疾人群体提供免费乘车服务;对于中小学生以及60岁至64岁的老年群体,则提供优惠乘车服务。为此,公交运营方所减少的收入,将由政府通过政策手段进行补偿。
公交企业在执行政府下达的任务时,若在既定的运营服务计划之外,因应对市政府部署的突发事件、执行救援和救灾任务、策划和组织大型公益活动、以及开通偏远地区的公交线路等原因,导致公交运营成本增加,政府将提供相应的政策补贴。
第十条规定,对于享受补贴的公交线路,需在扣除因执行乘车优惠政策、响应政府指令性任务而获得的政策性补偿和补贴之后,依据规定的公交运营成本标准进行核定。
第四章 绩效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需在特许经营协议中具体规定运营绩效的指标与评判准则。特许经营协议的绩效要求中,需明确包含以下内容:运营线路的具体规划、站点布局的安排、所需车辆的数量及车型选择、首班车和末班车的运行时间、班次之间的间隔时长、线路运营权的有效期限;运营服务的质量标准;实行票价制度及具体票价设定;运行补贴资金的发放流程;线路运营权变更、续期、暂停或终止的适用条件和具体操作方法;违约行为的责任承担;以及双方协商确定的其它权利与义务。
市交通运输局需编制绩效评估的监管计划,对公共交通的运营状况进行持续的绩效跟踪管理,并牵头对公交企业的运营绩效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该报告应与预算和决算草案一同提交给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主动向公众公布,以便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市交通运输局根据绩效评价报告,对于符合绩效要求的公交公司,将迅速发放补贴款项;对于未满足绩效要求的公交公司,则会依据未达标情况对补贴资金进行相应比例的扣除;对于那些长期无法满足绩效要求的公交公司,将终止其部分或全部线路的运营权协议。
第五章 附 则
自2021年1月1日起,本规定正式实施,其有效期限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与此同时,从同一天起,《济宁市公交投入和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编号济政发〔2017〕9号)以及《济宁市公交企业成本规制管理办法》(编号济政办发〔2017〕12号)均将停止执行。
【文字版】
济政发〔2020〕12号文件,系关于发布《济宁城区公交及城际公交运营补贴资金管理细则》的通告,请查阅。
【PDF版】
济政发〔2020〕12号文件,系关于发布《济宁城区公交及城际公交运营补贴资金管理细则》的通告,请查阅。
济宁市财政局的主要负责人,即局长宫振华,对《济宁城区及城际公交运营补贴资金管理的规定》(编号济政发〔2020〕12号)进行了详细阐释。
【图解】《济宁城区公交和城际公交运营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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