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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印发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你了解吗?

更新时间:2025-07-02 浏览量: 

针对设区市的财政局以及交通运输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的财政金融局和交通与建设局:

依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关于对农村客运及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进行调整的通知》(财建〔2022〕1号文件),为了更有效地加强以及规范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的奖励性涨价补贴资金的管理,提升资金的使用效率,福建省财政厅与交通运输厅共同出台了《福建省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现已印发给你们,请各位严格依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6月14日

福建省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依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及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文件),旨在进一步强化对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以及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的管理,并优化资金使用效率,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方法。

本办法中提及的农村道路客运服务及城市交通建设激励性补贴资金(简称为“补贴资金”),特指在“十四五”规划期间,由中央财政拨付至本省的农村道路客运补贴款以及城市交通发展奖励金中的提价部分。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遵循“分级负责、各自承担、协同作业”的原则,对省、设区市以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的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机构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划分,确保在申报、审核、拨款、监督等各个阶段,责任和权限都界定得非常清晰。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承担着补贴资金预算编制与执行的责任,负责资金的划拨,同时组织进行预算绩效评估,此外,根据实际工作需求,还负责对补贴资金的支出进行监督,并开展财政评价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承担着补贴资金部门预算管理的职责,负责制定年度补贴资金分配的初步计划,对补贴资金的使用进行严格监督,确立补贴资金的绩效目标,实施绩效监控与自我评估,并强化对评估结果的应用。

第六条 各地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的财政机构需承担省级补贴资金的分配与下拨任务,并负责主导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同时,它们还需与同级别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协作,共同进行年度的自我评估考核。依据工作需求,还需进行省级补贴资金的监督审查以及财政评估工作。

第七条 各地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需拟定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具体办法,同时承担省级补贴资金的实际运用职责。他们需提出各自行政区域内补贴资金的分配计划,与同级别的财政部门紧密协作,确保省级补贴资金的及时分解和下达。此外,他们还需进行补贴资金的年度自我评估,并对项目的执行及资金的使用实施全过程的预算绩效监管。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及分配方式

第八条,补贴资金涵盖了针对农村道路客运价格上升的补贴款项,以及用于城市交通发展奖励的涨价补贴资金。

(一)农村道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主要用于:

农村道路客运事业的发展涵盖了购置、运营以及信息化等方面的补贴,这些补贴适用于农村道路客运车辆,其中也包括负责连接城乡并服务行政村的公交车。

农村客运站点建设涉及:乡镇综合运输服务设施的新建、改扩建及运营管理,港湾型客运站的全新建设,以及客货邮一体化发展的多项补贴措施。

3.等级客运站发展:包括等级客运站新、改建与运营补贴。

(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主要用于:

1.城市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

2.出租车电动化补贴;

3.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专项奖励;

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专项奖励涵盖了全国或省级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的应急物资中转站建设、物流集散中心的建设、末端配送网点的打造、新能源电动货车的采购、城市配送智能信息系统的构建以及智慧物流物联网设备的购置等方面的补贴。

第九条 补贴资金的运用范围需依据省委省政府及交通运输部的相关工作安排进行适时调整,同时要科学合理地设定年度资金的使用界限和具体数额。

第十条 省交通运输厅与财政厅依据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道路客运与城市交通发展状况的评估结果(详细评估方法请参考附件),并考虑年度工作重心及资金分配计划,决定采用“奖励代替补贴”的形式,向上述地区分配补贴资金。同时,省交通运输厅将依据省委、省政府及交通运输部的工作安排,适时对评估方法进行调整。

第四章 资金申请、下达和使用管理

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需与相应的财政部门协作,依据补贴资金评估标准,对本区域上一年度的评估结果进行自我评估。完成的自评报告及其相关附件,需在地市级政府官方网站或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网站上公示五个工作日,之后,须在每年的二月底之前,将自我评估的结果和相应的证明材料提交至省交通运输厅。

第十二条规定,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对各个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的自评工作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省厅可以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审核纸质文件、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组织现场抽查以及运用信息化手段等。经过审查得出的考核结果,将在省交通运输厅的官方网站上公布,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依据复核所得的考核分数、本年度的资金配置状况等因素,拟定年度补贴资金的分配计划,并向省财政厅提交报告。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依据补贴资金分配的方案,与省交通运输厅共同依据预算管理程序的相关规定,联合行文,确保省级补贴资金能够迅速且准确地发放至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的财政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获得省级补贴资金的相关文件后,需在30天时间内迅速将补贴资金发放,同时将资金的具体使用状况上报至省财政厅和交通运输厅。

第十六条 规定明确,年度补贴资金的总数不得超出中央财政对我省分配的补贴资金额度。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需根据项目得分情况,对项目资金进行合理且规范的分配,确保补贴资金能够充分发挥其引导作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要求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认真开展本区域补贴资金的年度自我评估工作,务必保证评估结果的可靠性、精确度以及全面性。

第十八条 各地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的交通管理部门需构建完善资金管理体系,对资金申请、审批、拨付及使用等环节进行严格的全过程监督。年度现场抽查的比率不得低于30%,并计划在三年内实现全面覆盖。检查内容涵盖村村通客车实施情况、站点建设与运营状况等多个方面。资金管理过程和检查所需资料需设立专门的登记簿,该登记簿的保存期限应设定为至少五年,同时确保能够实现信息的即时检索和有效追踪。

第十九条 各地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的交通管理部门需依照本规定的资金用途,准时并规范地运用年度补贴资金,严禁擅自挪用。同时,各地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的财政部门需监督下级财政部门依照相关法规,合理运用资金。对于未按规定使用资金,或者未按时使用导致资金积压或被统筹的情况,将取消其下一年度的补贴资格。

第二十条 省交通运输厅及财政厅需对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的补贴资金使用状况进行抽样审核,在政策执行期间,每个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至少接受一次检查。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或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个人协助进行检查。项目承担单位需依法接受行业管理部门以及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严格按照既定计划推进项目实施。

第二十一条 若在资金管理过程中发现未按既定要求合理使用资金,或者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除要求将资金全额退还至省级财政外,还应依据《预算法》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涉事部门和单位进行相应处理,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若行为构成犯罪,则应依法将案件移交给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福建省财政厅与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发布的〈福建省交通运输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编号闽财建〔2021〕40号)对道路运输项目的补助条款,应依据本通知中的规定执行。

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其有效期限将持续至2026年12月31日结束。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附件: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考核办法

附件

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考核办法

一、农村道路客运发展补贴资金

根据设区市(包括平潭综合实验区)的考核要求,若该区域内没有农村道路客运车辆,或者没有达到补贴标准的城乡公交车辆(即那些已经享受过省、市、县任何一级公交补助的车辆),则该设区市将不参与具体的考核工作。农村道路客运发展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农村道路客运车辆的购买、运营以及信息化等方面的补贴。积极倡导市级与辖区内的偏远乡村“通村工程”现状相结合,对所筹集的资金进行合理分配,以支持偏远地区的发展,具体实施计划由各地方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另行规划制定。

(一)补贴资金上限控制标准

全省农村道路客运的补贴资金总额设定有上限,此上限不高于中央财政在同一年度内拨付给本省用于农村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上涨的补贴资金总额。

(二)主要考核因素

1.建制村通客车服务质量情况(本项满分100分)

在考核年度期间,若发现辖区内设有编制的村庄在“通得开、留得住”方面存在群众投诉的“通车后却无法通行”问题,或经省级检查并通报的情况,每发现一村将扣除10分(若及时整改并达标则扣分减半);对于预约响应等通车方式不符合规定的,每发现一村将扣除5分(若及时整改并达标则扣分减半),直至该项扣分达到上限。

2.地方财政保障情况(本项满分100分)

在考核年度期间,若设区市政府未能执行本级的农村道路客运资助资金政策,将被扣除20分;若未依照既定的资助政策全额执行资助资金,将被扣除10分。

在考核年度期间,若辖区内的各县(市)政府未能实际执行本级的农村道路客运扶持资金政策,每县将被扣除10分;若未依照既定的扶持政策全额执行本级资金支持,每县将被扣除5分,直至该项扣分达到上限。

3.地方绩效考核情况(本项满分20分)

在考核年度期间,若设区市政府未将村村通客车任务纳入对县(市)政府年度绩效考核体系,将扣除20分;即便已纳入考核,但若考核内容中未涵盖通车质量及扶持资金到位情况,也将扣除10分。

4.辖区农客车辆座位数情况(根据实际座位数得分)

依据考核年度内所辖区域内注册并运营的农村客运道路车辆的具体座位数量、以及执行通村服务的城乡公交车座位数量(不包括那些已经获得过省级、市级或县级公交补贴的车辆),来计算得分,每增加一个座位,得分增加0.1分。

5.辖区建制村通客车难度情况(本项满分50分)

依据各辖区村庄数量与难度系数的乘积进行排列,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难度系数设定为1.3,而转移支付补助的四个档次中,第一档、第二档和第三档县的难度系数均为1,第四档和第五档县的难度系数则定为0.8。经过加权计算,通车难度最高的建制村可获得50分,次之的获得45分,第三名的得分是40分,后续依次递减。

6.辖区农村道路客运安全稳定情况(本项满分30分)

在考核年度期间,若辖区内的农村道路客运企业涉及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将扣除30分;若发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则扣除20分;若发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安全生产事故,则扣除10分;此外,每发生一起农村道路客运领域的群体性不稳定事件,也将扣除10分,直至该项扣分达到上限。

7.建制村客车通行工作的成果显著(此项作为加分项,最高可加分的分数上限为100分)。

在考核年度期间,那些荣获全国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称号的县份,每县可获20分奖励。

在考核年度期间,若建制村通客车的相关经验做法获得省部级或更高层级的领导认可并得到批示,或被省部级及以上级别的会议作为典型经验进行交流,或通过省部级文件进行推广,则每次可获20分;若在省厅或省运输中心的会议中作为典型经验进行交流或通过发文进行推广,则每次可获10分;若在相关领导的书面讲话中获得肯定,则按照上述标准的二分之一进行评分。

在考核年度期间,负责实施国家级村级通客车试点项目的,每项任务可获20分;而负责省级村级通客车试点项目的,每项任务则可获10分。

在考核年度中,那些通过预约响应通车而实现通班车的建制村(依据交通运输部乡镇和建制村通客车台账系统2020年第四季度数据),每村将获得1分。

(三)资金测算公式

某设区市在本年度所获得的农村道路客运补贴金额,是根据全省农村道路客运发展补贴资金的年度总额,通过以下公式计算得出:先将该市在考核中的得分除以全省所有市县的考核总得分,再将所得结果与全省年度农村道路客运发展补贴资金总额相乘。

二、农村客运站点发展补贴资金

各设区市进行考核评估。农村客运站点的补贴资金主要支持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的建立(包括新建和扩建)以及其运营,以及港湾式客运站的建造,以及客货邮的融合发展等方面。对于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的建立,每站的补贴上限为120万元;若是改建,每站的补贴上限为90万元;而港湾式客运站的建造,每站的补贴上限为20万元。对于单个项目的建设,补贴总额不得超过总投资的70%。

(一)主要考核因素(总分100分)

1.地方财政投入情况系数(本项满分10分)

市级和县级政府负责实施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点、港湾式客运站的建设,并给予客货邮一体化发展项目相应的资金支持。若资金总额达到30万元,则可获得3分;若达到150万元,则可得分10分;若资金总额低于30万元,则无法得分;在30万元至150万元之间,得分将按照资金比例等比例计算,且得分结果需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

2.建设投资情况系数(本项满分35分)

建设项目实施投资计划管理机制,若项目投资计划需要作出变动,必须依照既定规定完成相应的流程,并且原则上仅允许进行一次调整。在项目选址方面,设区市交通运输部门需严格执行审查,对于过去已被纳入省级交通建设补助名录的项目,将不再接受新的建设补贴申请。

若该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项目已纳入去年省级建设规划并已竣工,且其设施功能满足相应要求,则该项目总投资若达到或超过180万元,将获得10分;若总投资在90万元至180万元之间,将获得6分;若总投资在45万元至90万元之间,将获得4分;若总投资在20万元至45万元之间,将获得2分。

若项目已纳入去年省级建设规划并应按时完工,且其建成后的实际状况及功能均满足相应规定,且单个港湾式客运站的建设总投资达到或超过30万元,则可获得2分;若总投资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则可得分1.5分。

历年省级交通建设补助项目的入选数量以及这些项目建成并投入使用的状况,其评估系数满分为40分。

历年来被纳入省级建设资助范围,并且已经获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乡镇级综合运输服务站项目,每项均可获得1分,总分上限为40分。

对于未按期完成本年度及历年省级交通部门重要任务的,每个项目将扣除0.5分;若在省级或国家级各类检查中暴露出问题,每次也将扣除0.5分。

若在评估环节察觉到过去被纳入省级建设扶持计划的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点在客运和货运方面未能持续有效运作,则需从总分中扣除每个项目2分,直至该项得分被扣完。被扣分的项目将无法被纳入当次补贴的申请范围。

公共交通补贴政策文件_ 福建省农村道路客运补贴政策 _

4.其他考核因数系数(本项满分15分)

去年负责执行省级交通领域的客货邮一体化建设项目,且已实现既定目标的(具体评估细则将另行公布),每年可获10分奖励。

“四好农村路”在农村物流服务方面的成功模式和有效经验,展现了显著的示范作用,并得到了交通运输部的认可与推广,因此可一次性获得5分。

(二)资金测算公式

某设区市农村客运站点年度发展所获得的补贴资金,系依据全省农村客运站点年度发展资金的总数,乘以该市在考核中所获得的分数与全省考核总分之比。

三、等级客运站发展补贴资金

对设区市进行评估。该资金主要支持以下用途:对等级客运站的新建和改扩建项目给予资助,以及对已投入运营的项目提供运营补贴。新建项目的补贴额度最高为每站1000万元,改扩建项目最高为每站300万元。单个项目的建设补贴不得超过总投资的70%。若项目已获得部级的综合客运枢纽补助,则省级的补贴将不再另行安排。

(一)主要考核因素(总分100分)

1.地方出台扶持政策情况系数(本项满分10分)

市、县两级政府共同投入并确保了等级客运站项目的各项资金支持,这包括但不限于建设补助、土地出让金返还、税费减免、货款利息减免以及运营补贴等。若扶持资金总额达到100万元,则可获1分;若达到1000万元,则可获5分;若不足100万元,则无法得分;介于1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的,得分将按比例计算,且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

地方政府在执行关于等级客运站土地用途的混合利用政策时,若能在原有交通枢纽用地类别的基础上,额外纳入商务、商业、其他公共设施营业网点以及社会停车场等用地类型,则可得分5分。

2.新、改扩建项目建设投资情况系数(本项满分40分)

建设项目采用投资计划进行管理,若项目投资计划需要进行变动,必须依照既定规定执行相应的流程,原则上仅允许进行一次调整。对于已被纳入上年度省级建设计划的等级客运站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若在上年度顺利完成,则可获得35分的评价。

(2)项目完成站级核定的,得1分。

若项目配备了充电或更换电站,则可得分2分;若项目配备了社会公共停车场且车位不少于20个轿车车位,同样可得2分,每增加5个车位公共交通补贴政策文件,额外加0.5分。此项目的最高得分上限为4分。

若该区市在上一年度并未将客运站项目纳入省级建设计划之中,则本项40分将无法获得。

3.已投入使用项目运营管理情况系数(本项满分50分)

客运站项目已在运政系统内注册,信息详实无误,并且正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其中,一、二级站点每处可获得5分,而三级站点每处则可得分2分;对于承担客货邮融合发展县级分拨中心职能的站点,每处将额外增加2分。

对于未完成当年及之前年度省级交通部门指定重要任务的,一、二级站点每个将被扣除5分,而三级站点每个则将被扣除2分。

若客运站遭遇同等或更严重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将扣除5分;一旦在省级或更高层级的各类检查中暴露出问题,则每次扣减0.5分。

(4)本项满分50分,扣完为止。

(二)资金测算公式

某设区市在年度内获得的客运站等级发展补贴,是根据全省客运站等级补贴资金的总数,乘以该市在考核中的得分与全省考核总得分的比值来计算的。

四、城市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资金

各设区市将依据考核标准进行评估。城市新能源公交车的运营补贴资金,其用途在于扶持各市的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这些具体方案,则需由各设区市根据自身辖区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一)资金上限控制标准

资金总额不超过中央拨付我省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70%。

(二)主要考核因素

1.地方财政投入情况(本项满分300分)

若设区市实施了城市公交成本规制和财政补贴政策,则可获50分;若市本级已出台,则得25分;若未出台,则无分可拿。若辖区内所有县(市)均已出台,则可获25分;若缺少任何一个县(市),则每缺一个扣5分,直至扣完为止。

对城市公交企业成本评估测算进行开展的区市,可获50分;由市级直接进行的评估,则可得25分;而未进行此项工作的,则无法得分。若辖区内所有县(市)均开展了评估,则可得分25分;若缺少任何一个县(市)的评估,则每缺一个扣5分,直至扣分完毕。

若设区市在上一财年实现城市公交成本规制财政补贴的兑现率达到了百分之百,则可获得200分奖励。对于市级单位,若兑现率每下降1个百分点,则需扣除3分,直至扣完100分为止;而对于县(市)级单位,若平均兑现率每下降1个百分点,同样扣除3分,直至扣完100分为止;若尚未制定城市公交成本规制,则兑现率将按照0来计算。

2.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本项满分100分)

设区市需主动推广使用新能源公交车,若城市公交车辆中新能源汽车占比达到90%,则可获90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将扣除10分,直至扣完为止;若新能源汽车占比超过90%,则每增加1个百分点,将额外获得1分。

3.国家示范工程创建城市情况(本项满分50分)

设区市需大力推动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或绿色出行城市的创建活动。凡参与创建的城市,将获得25分;成功获得称号的城市,同样可得25分。

4.新能源公交车数量情况(本项根据实际车辆数得分)

以年度新能源公交车标台为基数,每标台得0.1分。

(三)资金测算公式

某设区市的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金额,是根据全省年度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资金总量,乘以(该市在考核中的得分除以全省考核总得分)这一比例计算得出的。

五、出租车电动化补贴资金

依据各区域城市的评估标准,出租车电动化补贴资金的核心用途是扶持新能源巡游出租车的运营补贴,而具体的实施计划则需由各设区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独立制定。

(一)资金上限控制标准

资金总额不超过中央拨付我省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30%。

(二)主要考核因素

1.地方扶持政策情况(本项满分100分)

若设区市已制定并执行了针对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运营的补贴支持政策,则可获满分一百;若已制定但尚未实施,则需扣除五十分;而若尚未制定相关政策,则无法获得任何分数。

2.巡游出租汽车数量情况(本项根据实际车辆数得分)

各设区市依据考核年度内对巡游出租汽车的数量进行评分,每增加一辆车,得分便增加0.1分。

3.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推广应用情况(本项满分200分)

若在考核年度内,巡游出租汽车新增或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占比达到或超过80%,则可获200分;若占比每减少1%,则扣除10分,直至该项扣分达到上限。

4.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组织领导情况(本项满分100分)

若设区市已构建深化出租车行业改革或交通运输新兴业态协同管理的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则可获得满分;若尚未建立此类机制,则无法得分。

关于构建巡游出租车运费灵活调整的机制,此项得分上限为100分。

若设区市已采纳巡游出租汽车运价的政府指导价或动态调整机制,则可获满分一百;若未采纳此类机制,则无法得分。

6.出租汽车行业文明创建情况(本项满分100分)

若设区市举办出租车行业文明建设活动、杰出典范推荐及宣传活动,并设立并执行奖励制度,则可获满分一百;若未举办此类活动,则无法得分。

7.95128约车服务电话推广应用情况(本项满分100分)

设立区域城市普及使用95128预约打车服务热线,此举极大地方便了老年人的出行打车,若实施得当,值得满分评价;而对于未实施该服务的城市公共交通补贴政策文件,则无法获得分数。

8.出租汽车行业监管能力建设情况(本项满分100分)

若设区市运用信息化技术整合出租车行业运营资料,并实施监管或执法行为,则可获得满分一百分;若未进行相关活动,则无法获得任何分数。

9.出租汽车行业信用监管情况(本项满分100分)

若设区市将出租车纳入本地的信用监管体系,则可获满分一百;若未将其纳入,则无法得分。

10.出租汽车行业稳定情况(本项满分100分)

(三)资金测算公式

某设区市所获得的电动化出租车补贴金额,是根据全省年度电动化出租车补贴资金的整体数额,乘以该市在考核中的得分与全省考核总得分的比值计算得出。

六、省级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补贴资金

举办省级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创建项目,每年对不超过十个县(市、区)颁发“福建省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称号,并为每个获奖的县(市、区)提供300万元的奖励资金,以此促进交通运输现代服务业的进步与发展。

(一)奖励对象

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含厦门)

(二)奖励范围

我们积极推动应急物资中转站、物流集散地、公共配送设施以及末端配送网络等城市配送物流基础设施的建设。

鼓励购买使用新能源纯电动货车、新能源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货车以及冷藏保温配送车辆等城市配送车辆,并支持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

推动城市配送智能信息系统的构建,以及智慧物流物联网设备的采购工作。

(三)申报条件

城市规模方面,对于人口规模较大的县(市、区),应优先考虑设立市辖区。

物流基础设施完善,枢纽站点条件优越,信息化程度高;同时,物流需求持续增长;在城市配送、甩挂运输以及冷链物流等关键领域,发展潜力巨大。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管理部门,在城市货运配送基础设施建设、通行便利化政策制定、新能源与清洁能源车辆推广等领域,已经实施了相应的扶持措施。

(四)申报流程

县级单位需进行申报,此项工作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机构负责统筹,具体组织本市内的相关县(市、区)开展申报活动。那些符合申报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需依照规定准备申报所需材料,并将这些材料提交给省级交通运输主管机构。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进而确定哪些城市有资格被推荐,并按照既定顺序排列,同时,还需按照规定程序,将推荐的申报城市名单及相应的申报材料报送至省级交通运输厅。

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组织专业评审团对各地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全面审核,公示环节结束后,依照规定流程公布参与示范工程创建的城市名单,同时分批分配总计300万元的奖励资金。

省级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的具体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附件:省对市县转移支付补助分档情况表

文章来源:永川行政服务中心  文章作者:永川行政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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