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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住建等7部门发布17条措施促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限购取消!你怎么看?

更新时间:2025-07-03 浏览量: 

太原限购政策文件_太原市商品住房限购政策取消_山西省房地产市场政策

2024年7月16日,在山西太原,透过镜头,我们得以一睹迎泽大街改造过程中的风采。视觉中国 图

山西新闻网于9月15日报道,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其他七个部门共同发布了关于印发《山西省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这一文件的通知。

《若干措施》涵盖了取消太原市商品住房购买限制、解除各类商品住房过户年限的限制、废除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的区分标准、大力扶持多子女家庭改善住房条件的需求、实施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增强住房公积金的扶持作用、鼓励开展住房“旧改新”活动、主动策划房地产促销活动等共计17项措施;这些措施将从2024年9月5日开始实施,并持续有效期为三年。

《若干措施》中规定,太原市将解除商品住房购买的限制。无论是新建还是二手商品住房,购房者均无需经过资格审核程序。

《若干措施》明确指出,将取消对商品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转让年限限制(但限制产权转让的情况除外),房屋所有者自获得不动产权证(即房屋所有权证)后便可以自由转让,此举旨在全力促进城乡居民对刚性及改善性购房需求的满足。同时,各市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灵活施策,放宽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的界定标准,从而更有效地推动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释放。

《若干措施》具体规定了对住房“以旧换新”活动的支持。对于居住在同一设区城市,并有意出售现有住房并购买新房的居民,他们可以申请“以旧换新”服务。这项服务允许他们优先选择新房房源,并同时出售自己的存量住房,以此提高房屋置换的效率,同时降低置换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id_1778240838][id_905377734]

《若干措施》中规定,要大力推广“房票安置”这一做法。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过程中,若涉及宅基地及房屋补偿安置问题,征收方可以将补偿款以房票的形式发放给被征收者,并由被征收者自行在“房源超市”选购统一建设的商品房。房屋凭证采用实名制管理,凭证持有者即是被征收方;若被征收方选择以凭证进行安置,相应市政府可提供相应奖励;被征收方有权利用该凭证为自己、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购置新建的住宅、商业、办公、车位等各类商品房,以及配售的保障性住房等。

以下为政策全文:

山西省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为切实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在房地产领域的关键决策,顺应当前房地产市场上供需关系的新动态以及民众对高品质住宅的新需求,兼顾住房现有量和新增量这两方面的关系,对房地产市场的政策进行合理调整和优化,以更有效地满足城乡居民在住房方面的刚性及改善性需求,推动房地产市场的稳定与持续增长,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举措。

一、太原市将废除商品住房限购措施。在购买商品住房时,无论是新建还是二手住房,均不再对购房者的资格进行审查。

取消对各类商品住房的转让年限限制。此举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转让年限限制规定(但限制产权转让的情况除外),购房者自获得不动产权证(即房屋所有权证)后,便可以自由进行房屋转让,此举旨在全力支持城乡居民的刚性及改善性购房需求。

取消区分普通住宅与高档住宅的界限。各城市政府有权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应政策,废除普通住宅与高档住宅的分类标准,以更有效地促进改善型住房需求的释放。

四、积极扶持拥有多个子女的家庭改善居住条件。对于拥有二孩或更多子女的家庭,在购置新建商品住宅时申请商业个人住房贷款或公积金贷款,相关部门在提供住房套数确认证明时,可相应减少一套家庭住房套数。同时,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这类家庭购买的第二套、第三套住宅,分别按照首套房和二套房的标准执行贷款首付比例及利率政策。

五、严格执行个人住房信贷政策。针对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房商业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不得低于15%,而二套房商业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则应不低于25%。全面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取消首套及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的相关规定,同时,指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自身的经营实况、客户的风险状况等多重因素,科学设定每笔贷款的利率标准,并增强对住房消费的支持。

六、增强住房公积金的扶持作用。对于缴存职工而言,若利用公积金贷款购置自用商品房,无论是首次购买还是二次购买,所需最低的首付款比例均为20%;而若购买保障性住房,则最低首付款比例下调至15%。自2024年5月18日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将下调0.25个百分点。具体来看,5年以下(包括5年)的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将调整为2.35%,而5年以上的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则调整为2.85%。至于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5年以下(包括5年)的利率不得低于2.775%,而5年以上的利率则调整为3.325%。适度提升住房公积金贷款上限,针对高级知识分子、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孩子的家庭、现役军人家庭,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将在现有政策规定的基础上有所上调。对于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低于80%的城市太原限购政策文件,职工在购买首套住房时申请公积金贷款,将不再受公积金贷款额度与缴存年限及账户余额相关限制。各城市可依据资金结余状况,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屋套数“认贷”规定进行更细致的调整。同时,拓宽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的适用范围,使缴存职工在购置房产时,能够一并申请提取其父母或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七、鼓励实施住房“旧改新”计划。对于居住在同一行政区域且有意出售现有住房并购置新房的居民,他们可以申请“旧改新”服务,优先获取新房资源,同时出售自己的现有住房,以此提高房屋置换的效率并降低潜在风险。各市政府需构建一个平台,该平台将连接开发商、中介机构与购房者,旨在促进三者间的合作。政府将推动开发商和中介机构提供卓越服务,并合理调整收费标准。同时,政府将倡导买卖双方共同分摊中介费用,并鼓励购房者进行房屋更新。此外,政府还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或其控股公司收购居民手中的二手房,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周转房。在2025年12月31日之前,对于那些在出售个人自有住房后,在一年内重新在市场上购置新住房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对其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退还优惠。同时,对于参加“以旧换新”住房更新活动的职工,他们新购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将在现有政策规定的基础上有所提高。

八、积极组织房地产促销活动。各市政府需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商会的桥梁作用,主动举办房地产展销会和博览会,确保每年至少举办两次。同时,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自身实际,开展多元化的商品房促销活动。这些活动包括实施团购折扣、赠送家具家电、提供车位或车位折扣、减免物业费以及减免不动产权证代办费等优惠政策,以促进住房销售与家装、家电、家具、汽车等消费的联动,全力支持城乡居民提升居住水平。深入研究和积极推动地下空间的使用及相应配套政策的制定,致力于加速为符合要求的住宅项目地下停车位(车库)完成不动产登记手续,有效提升地下停车位资产的经济效益,进而推动住宅的销售。

九、推动非住宅去库存与楼宇经济协同高质量发展。各市政府需认真执行《关于加快化解非住宅商品房库存的意见》和《山西省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首先摸清市辖区(主城区)非住宅楼宇的库存情况,随后迅速构建存量楼宇去库存的工作清单,同时制定并执行专项行动计划。通过综合措施,将非住宅的去库存工作与楼宇经济的高质量发展紧密融合,致力于激活非住宅楼宇资源,努力构建楼宇经济发展的新高峰。

十、大力推广“房票安置”机制。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以及城中村改造过程中,若涉及宅基地及房屋的补偿安置,征收方可以将补偿款以房票的形式发放给被征收者,并由被征收者自主选择在“房源超市”内购置统一建设的商品房。房屋征收采用实名制管理,持有房票者即为被征收者;若被征收者选择使用房票进行安置,市政府将提供相应奖励;被征收者可用房票为自己、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购置新建的住宅、商业、办公、车位等各类商品房,以及配售的保障性住房;若房票金额不足以覆盖房款,符合条件的房票使用者可以申请商业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来补足差额。持有购房凭证购买房产,若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依据契税政策的相关规定申请减免;对于拥有本地一套住房的纳税人及其家庭,准许将购房凭证转让一次;若进行转让,征收方需在购房凭证上记录受让者的信息;具体的执行措施将由市县政府进行研究和制定。

十一、全力推进交房保障工作。各市政府需深刻领会国务院关于保交房会议的精神,加强整体协调和调度,确保各方责任落实到位,全力以赴打好交房保障的硬仗,切实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十二、需充分运用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效能。各地市政府需更有效地运用这一机制,促使符合标准的房地产项目跻身“白名单”,确保其获得必要的融资支持,进而保障项目的顺利施工与交付,并切实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十三、需对新增商品住宅用地供应进行合理调控。市政府应遵循以人为本、房随人定、地随房定的原则,全面构建“市场与保障相结合”的住房供应体系。同时,依据市场需求的变化,适时调整商业办公用地与住宅用地的规模、布局及结构。此外,还需完善商品住宅去化周期和住宅用地存量相关的供应调节机制。对于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的商品住宅,应当暂停新增商品住宅用地的供应,并且要全力以赴地激活现有库存,直到去化周期降至36个月以下;而对于去化周期介于18个月(不含)与36个月之间的城市,则需遵循“激活多少、供应多少”的原则,依据本年度内激活的商品住宅用地面积(包括竣工和回收的部分)来动态决定其新供应的商品住宅用地面积的上限。新批土地的出让均需执行“净地”出让政策,政府在出让前需完成土地的收购储备、补偿及安置工作,同时确保具备供水、供电、通路以及土地平整等基本设施;此外,房地产等经营性用地也将被纳入网络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十四、加大保障性住房供给力度。库存较多的商品房,去化周期较长的市县政府,需切实执行国家政策,即“将保障性住房政策扩大至三四线城市及县城,并将乡镇教师、医生、民警等公职人员纳入县域保障体系”。同时,要充分利用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政策,首先摸清保障性住房的需求和供给差距,然后根据需求情况太原限购政策文件,组织地方国有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购买部分空置的商品房现房,用于保障性住房的配售或租赁,以此满足工薪阶层对刚性住房的需求。

十五、大力支持高品质住房发展。各市政府需充分考虑房地产市场供需格局的最新演变和民众对高品质住宅的新期望,增加改善型住宅用地的供给,并优化周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同时,应着力推进高品质住宅项目的开发,依据国家及本省关于高品质住宅建设的相关规定,将居住区的空间治理标准(包括建筑高度、密度、间距、容积率、绿化率等)以及配套设施建设要求纳入土地出让及规划审批的范畴。此外,需强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并加大对教育、医疗等资源的投入,以支持并引导具备实力的房地产开发商打造一批绿色、低碳、智能、安全的住宅和社区,从而提升居住环境质量,满足城乡居民对多样化改善型住宅的需求。

十六、确保房地产交易中各参与方的权益不受侵害。对于已经完成土地抵押(包括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针对其新建商品房项目,可依据《关于推行新建商品房“带押过户”相关事宜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3〕37号)所列明的操作流程,提出“带押过户”的申请。此举旨在维护房地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资产和资金的安全。

十七、需有序推动房地产销售开发模式的变革。各市政府需积极研究并尝试新的房地产开发销售模式,有计划地推进商品房预售制度的改革,并有效促进现房销售试点的开展。此外,相关部门需加强协调配合,简化业务流程,逐步实现购房者在拿到房屋钥匙的同时,也能同步获得不动产权证书。

各市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承担着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重任,需充分行使调控自主权,针对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本地区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因地制宜地优化和执行各项房地产调控措施,增强供需双方的调节能力,增强政策解读和宣传的力度,切实稳固市场预期和公众的消费信心,进而推动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自然资源厅、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山西省金融监督管理局以及省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协同推进各项政策的实施与监督。

自2024年9月5日起,本项举措正式实施,其有效期限为三年。届满之时,将根据具体状况来决定是否延续或对其实施进行调整。若国家和省级相关部门颁布新的法规,则应遵照新规定执行。

文章来源:永川行政服务中心  文章作者:永川行政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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