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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制度,这些信息为啥不能公开?你知道吗

更新时间:2025-07-04 浏览量: 

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简称《条例》),旨在加强政务信息公开的规范化管理,健全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并对不公开事项的范围进行细致界定。依据中央及省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我市出台了政务信息公开的负面清单制度。

一、政务公开负面清单事项

涉及国家机密内容,以及可能对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以及社会稳定构成威胁的政府信息。

根据《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那些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那些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还有那些一旦公开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以及社会稳定造成威胁的政府信息,均不得予以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对于包含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等,若公开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予以公开。然而,若第三方表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判断不公开将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则可进行公开。

(三)内部事务信息和过程性信息。

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构内部事务的信息涵盖人事、后勤、内部工作流程等内容,这些信息可以不对外公开。此外,在行政机构执行管理职责时产生的讨论记录、草案、协商信件、请示报告等过程性资料,也可以不予以公开。然而,若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要求上述信息必须公开,则应遵循其规定。

(四)需加工、分析的政府信息。

根据《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必须是已经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除非符合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进行区分处理,否则,对于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情况,行政机关有权选择不提供。

(五)行政执法案卷等信息。

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内容,行政执法案卷中的信息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不对外公开。然而,若法律法规或规章明确要求这些信息必须公开,则应遵循相关法律规定。

(六)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_政务依申请公开制度_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制度

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款规定,若申请人所请求公开的信息涉及工商、不动产登记等资料,且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获取有特殊要求,则应指导申请人依照相应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信访、投诉、举报事项。

根据《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若申请人以公开政府信息的方式行信访、投诉、举报等行为,相关部门应向申请人明确指出这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范畴,并指导其通过其他途径提出相关诉求。

(八)档案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若档案在得到档案馆的许可后政务依申请公开制度,提前交由档案馆保管,那么在国家规定的移交期限尚未结束时,该档案所关联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将继续由最初制作或保存政府信息的机构负责处理。一旦移交期限到达,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档案则需依照档案利用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不存在的或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

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行政机关需依据以下几种情形作出相应的答复:若检索结果显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则需通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若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则应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并给出理由;若能明确负责公开该信息的行政机关,则需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二、工作要求

各县区、各部门需依据本制度要求政务依申请公开制度,对本县区、本部门所涉各项事项信息进行系统整理,并对政务公开的负面清单进行细致化处理,确保内容具体、详尽且清晰明确。

对于列入负面清单的项目,一旦遇到情况变动,必须迅速作出相应的调整和信息的更新。

政务公开负面清单所涉及的内容不得对外公布,而对于清单之外的其他事项,则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则上必须进行公开。

各县区、各部门需完善保密审查机制,在信息公开前严格审查,确立规范的保密审查流程,恰当协调政务公开与保密之间的矛盾,对于依法需保密的内容,务必严格执行保密措施。

文章来源:永川行政服务中心  文章作者:永川行政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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