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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最高法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解释影响几何?

更新时间:2025-06-30 浏览量: 

《最高人民法院就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所做出的解释》于2024年12月24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9次会议上获得通过,现已正式公布,并将于2025年6月1日开始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

2025年5月19日

最高法对涉及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详细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第1939次会议上于2024年12月24日通过了相关决定,并规定该决定将从2025年6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为了准确处理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纠纷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参照行政审判实践中的具体情形,特此制定本司法解释。

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某些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则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向政府部门提出获取公共信息的请求,若该部门告知信息无法提供或拒绝处理。

行政复议机构针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规定的不得公开事项,做出相应的行政复议裁决。

(三)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申请内容的;

认为行政机关未经其同意主动披露或根据他人请求披露政府信息,可能损害其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的;

认为相关部门在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其他行为可能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

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觉得行政机关未依照法律规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他们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需事先被告知,必须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以获取所需政府信息。

若对政府机关的回应、未按时作出回应等做法持有异议,可依照法律规定提出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规定,对于因行政机关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或拒绝公开等举措而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若对此提起诉讼,则这些主体应被视为《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政府主动公开信息的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诉讼,应将公开该信息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若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持有异议并提起诉讼,则诉讼的被告应为负责作出答复的行政机关;若行政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给予答复,则被告应为接收申请的行政机关。

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设立专门的信息公开执行机构,该机构承担本机关信息公开的日常事务。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以该机构名义进行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持有异议并提起诉讼,该机构应作为被告出庭应诉。

第五条规定,被告需对其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拒绝公开等举措的合规性负责提供证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被告若声称政府信息已对外公布,则需对信息公开的事实进行证明,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申请人告知获取该政府信息的具体方法和途径。

被告如提出基于公共利益考虑而需公开包含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则需对确认公共利益存在的依据进行举证,同时也要证明不公开信息可能对公共利益产生严重负面影响。

被告提出原告所申请公开的资料系内部事务资料,不应对外公开,对此,被告需提供证据证明该信息涉及人事管理、后勤管理或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内容。

被告提出,原告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那些在行政处理决定作出前形成的,不应公开的过程性信息。因此,被告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这些信息包括行政机关内部的讨论记录、草案、协商信件、请示报告等。

被告提出,原告所请求公开的信息属于不应公开的行政执法案卷内容,因此被告需证明这些信息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产生,并已记录在执法案卷中政务信息公开保密管理,包括涉及当事人的信息、调查记录以及询问记录等。

若被告声称政府信息不存在,则需对其已履行合理检索职责的相关事实进行举证,或提供合理的解释说明。

若被告提出原告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且不应公开,并出示了相应的密级标签、保密期限等相关证明文件,则法院应当予以认可。

被告提出,原告请求公开的政府信息一旦公开,可能对国家的安全、公共的安全以及社会的稳定构成威胁,若被告能提供证据证明信息公开后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或对这种影响作出合理的解释,那么法院应当对此予以认可。

法院审理后认定,若公开政府信息可能对国家、公共及社会稳定构成威胁,可责令相关方提供或完善相应证据。

第七条 原告应当就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若起诉方要求被告公开政府信息,则需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相关行政机关提交过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

若原告提出诉讼,要求禁止被告对外披露政府信息,则需提供证据证明该信息涉及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

对于行政机关在公开信息或拒绝公开信息等行为中,可能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情况,需提供相应的证据。

第八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对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进行一审审理时,有权采用简化程序进行处理。

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时,法院需根据具体情况选用恰当的审判方法,确保不对外泄露含有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以及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条例明确要求保密的政府信息。

_ 最高人民法院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解释 _政务信息公开保密管理

第九条规定,若政府信息由被告的档案部门或档案管理人员负责保管,则需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条款执行。

对于已经移交给各级国家档案馆的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档案,将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制定的规定进行操作处理。

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诉讼明显不符合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起诉标准,则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并拒绝进行登记和立案。

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法院将决定不予受理案件;若案件已受理,则将裁定驳回诉讼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必须首先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未进行申请的情况。

行政机关实施延长答复期限的举措,或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的程序性通知行为。

(三)单独起诉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决定的;

(四)若申请人再次提交申请要求公开已被公开的政府信息,相关行政机关将给出不予重复处理的决定。

(五)若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工商注册、不动产登记等档案,行政机关会指导申请人依据法律法规进行查询。

六、若行政机关被要求制作、处理或分析相关政府信息,而未履行这一职责的;

申请人若采用向政府公开信息申请的方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行为。

(八)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

认为公共机构和企业未对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时制作或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公开披露的;

(十)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但不实际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各种情况。

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法院将判定被告需执行公开政府信息的职责:

如果被告对依法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拒绝或仅部分公开,法院将裁定取消或部分取消不予公开的裁决,并责令被告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被告未对原告提出的公开申请给出合理解释,且在规定期限内未予回应,因此原告要求法院判定其诉求合理。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需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若被告所保留的政府信息中存在可单独公开的部分,法院将判定被告须在二十个工作日之内政务信息公开保密管理,将可公开的信息内容予以公开。

被告以公开政府信息可能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为由拒绝披露,然而,在诉讼过程中,第三方表示同意信息公开,且法院审理后认定信息可以公开,因此裁定被告须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被告公开政府信息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已披露了政府信息,但原告依旧坚持,需认定被告先前未公开信息或延迟回复的行为构成了违法。

被告未进行信息公开或未给予回应的行为构成了违法,然而,对此进行公开审判却显得毫无价值。

在政府信息尚未对外公布的情况下,若原告提起诉讼,要求禁止被告对外披露该信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若认定该信息涉及原告的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并且不对外公开不会对公众利益产生严重负面影响,则应作出裁决,禁止被告对外公开该政府信息。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请求暂停披露涉及其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这一请求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遂作出裁定,决定暂时中止信息的公开。

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法院将裁定驳回原告提出的诉讼要求:

被告所做出的公开性、不公开性决策,以及因无法提供或不予处理而发布的告知,均符合法律规定。

(二)已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了公开披露,并向被告提供了获取这些政府信息的具体方法、渠道以及时间安排。

被告在接到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个不同申请,或者多个不同申请人提交内容一致的申请时,若能在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中同时作出回应,并且所提供的答复符合法律规定。

(四)原告起诉被告逾期不予答复理由不成立的;

原告提出基于政府公开信息涉及其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诉求,要求不予公开,但其所提出之理由并不成立。

(六)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第十五条 本解释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实施生效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7号)亦将同时被废除。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所发布的所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若与本次解释存在冲突,则自本解释生效之日起,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文章来源:永川行政服务中心  文章作者:永川行政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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