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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农村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办法?这些要点你必须知道

更新时间:2025-07-04 浏览量: 

四川省农村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办法

四川省农村建设用地流转现象日渐增多。为加强农村建设用地流转的规范化管理,促进城乡经济共同发展,并保障土地持有者的合法权益,四川省政府部门已颁布了一系列的管理措施。针对四川省农村建设用地流转的管理办法,律图小编已搜集并整理了相关资料。

农村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协调城乡经济与社会发展,推动“三个集中”战略实施,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强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监管,保障土地所有者与使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关于深化土地管理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秉承全国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先行先试、勇于创新的理念,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采取城镇建设用地增量与农村建设用地减量相结合的策略,通过执行土地整治措施获得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并据此进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同时,在规划允许的范围内,对集镇和建制镇中依照法律规定已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进行流转;此外,对于远离城镇、未进行土地整治的山区和深丘区农村村民,他们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可以通过房屋联合建设、出租等形式进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上述情况均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需遵循先进行土地整理与集中,随后再进行流转使用的规则。在此过程中,确保土地所有权不发生变更,同时实施使用权的有偿和有限期流转。

第四条 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承担对全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活动的管理和监督职责。区县级或市县级国土资源局(或分局)则负责对其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产权代表界定

第五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规定,归村农民集体所有,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代为行使所有权;若土地分属村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农民集体,则由各自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代为行使所有权;至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则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为行使所有权。

第六条 规定,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者系指依照法律规定,合法获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个人、企业或其他团体。

第七条 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对集体建设用地进行登记和编制清单,同时发放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第三章 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和储备

第八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整理工作由各区市县政府统一规划部署,具体执行则由市县政府负责的土地管理部门以及其下属的土地开发整治机构承担。

第九条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整治需遵循“统一立项、统一管理、统一验收”的原则,并需与农用地及未利用地的整治同步进行;若当前条件尚不成熟,则可依据“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原则,独立进行整治。

第十条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后释放出的用地指标,在用于农民集中居住用地后剩余的部分,应纳入市级或县级集体建设用地储备库,进行统一规划和分配。这些指标储备库由市、县的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者可以与储备机构进行协商,或者依照市场配置资源的规则,以支付费用为条件获取集体建设用地指标。这些指标的有偿使用费用将专门用于土地的综合整治,以及小城镇和农村新型社区的建设。见第四章关于流转管理的内容。

第十二条 规定,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流转涵盖了多种方式,如:出让、转手、租赁、以价值出资加入股份、联合经营以及抵押等。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过程,即指土地的所有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时期内转让给使用者,同时使用者需向所有者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

第十四条 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即土地使用者将拥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转手的行为。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租,即土地的拥有者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承租方与出租方需签订一份规定租期年限的土地租赁协议,并依照协议规定支付相应的租金。

第十六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化为股份投资,意指土地所有权人将特定期限内的使用权收益转换为股份,持有这些股份,并据此参与收益分配的活动。

第十七条 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行为涉及抵押人将合法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在不改变占有状态的前提下,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偿还的担保措施。

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若要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出让、出租、以价值折算为股份参与投资、联合经营或设定抵押,必须得到村民大会超过三分之二与会成员的同意,或者超过三分之二村民代表的赞同。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流转:

(一)在城市(中心城区、县城)规划建设用地区范围内的;

在土地整理专项规划所规定的项目区域内四川省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尚未进行过土地的综合整治工作;

(三)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四)司法机关依法裁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五)初次流转后,土地使用者未按流转合同约定动工建设的。

第二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通过协议、招标、拍卖或挂牌等不同方式进行流转。若集体建设用地被用于工业、商业、旅游业、服务业等经营性目的,或者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有意向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则必须进入土地有形市场,并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等公开方式来进行土地交易。

第二十一条 在进行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转让时,相关双方必须缔结一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的范本将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编制制定。

第二十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按下列程序办理:

土地所有者需携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所同意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决议及集体土地所有证四川省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向土地所在地的国土资源局(分局)提交流转申请。申请经区(市)县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后,由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颁发同意流转的批准书。

土地所有者在获得流转批准书之后,需依照本规定的第二十条执行流转程序,同时与土地使用者达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协议。

土地使用者需携带关于同意流转的决议、流转批准书、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等相关文件,前往土地所在地的市或县国土资源局(分局)进行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申请,之后登记机关将发放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二十三条 规定,集体建设用地适用于建造农民住宅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租赁经营的房屋,严禁将其用于商品住宅的开发项目。

土地使用者需依据规划所规定的用途来使用土地,严禁自行更改土地的使用性质;若确实有必要变更土地用途,必须获得原批准机构的许可。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进行流转时,流转双方需携带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明、上一次流转的合同以及本次流转的合同等相关文件,向原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以便办理变更登记、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在首次转让时,其最高使用期限不应超过相应用途下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期限;而后续的转让年限,则不能超过首次转让合同中规定的剩余年限。第二十六条 明确指出,当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再次转让时,其上方的建筑物及附着物也将一并转让;同样,若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被转让,相应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将随之转移。

第四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流转

第二十七条,流转双方需依照合同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或提供土地使用权。若一方违反约定,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可依据流转合同的相关条款要求违约方进行赔偿。

第二十八条规定,当流转合同中约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到期,若土地使用者希望继续使用土地,必须在期限届满前至少一年向土地的所有者提交续期申请。在得到土地所有者的批准后,双方需重新签署流转合同,并支付相应的土地使用费用。完成土地登记手续后,土地使用者将获得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

若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的使用期限到期且未进行续约,土地使用者需前往原登记机构进行土地使用权注销的登记手续,土地所有权人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其地面上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则应依照合同中的规定进行处理。

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需征用集体建设用地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完成征收程序。在此过程中,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及使用者均应予以配合。同时,原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自集体土地征收获得批准之日起,即告终止。

第五章 宅基地流转

第三十一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

依照法律规定,宅基地的取得需由区(市)级政府进行登记并编制台账,同时颁发相应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明或宅基地使用证明。

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远离城镇、未进行土地整理的山区和深丘地区,农村村民依法获得的宅基地,在遵循村庄规划、风景名胜区保护等相关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可采取房屋联建、出租等形式进行流转。房屋报建需依照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第三十三条 规定,一旦农村村民将住房出售或出租,便不再具备申请新建宅基地的资格。

第三十四条 提倡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主动放弃宅基地使用权。这些被放弃的宅基地将被纳入集体建设用地的储备体系中。

农村居民在放弃宅基地时获得的补偿金,必须达到或超过该地区征用土地的补偿金额。在第六章中,对地价及收益的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三十五条要求区(市)级人民政府需制定并公开集体建设用地的标准地价以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低保护价格,同时,还需依据城市的进步和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对上述地价和最低保护价格进行适当的调整。

第三十六条 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政府在该区域公布的最低保护价,即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最低保护价。

第三十七条 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所得的全部收入,在减去县级和乡镇层面的各项投入,以及按照规定缴纳的税费之后,所剩余的收益应归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流转收入需归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体系,并设立专门账户进行储存,其使用应优先考虑用于保障农民的社会保险。具体操作和管理应遵循省、市针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相关法规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若国家和省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出台了新的规定,则应依照这些规定进行操作。

在第三十九条中,对于在实施本规定之前,由于种种缘由尚未完成土地使用和规划报建审批程序,已形成的集体建设用地,若与土地利用、城市总体及产业布局规划相吻合,则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需依照相关法规接受处罚,并补办相应手续。对于1999年之后占用耕地的情形,在完成耕地占补平衡的义务之后,方可依照本规定进行手续的完善。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各区、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拟定相应的具体实施措施。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当天起开始试运行。

四川省农村建设用地流转管理规定的出台旨在规范我国西部地区农村土地的流转行为。在确保土地使用权不发生变更的基础之上,农村建设用地应实施有偿流转。对于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经过持有者中三分之二以上人数的同意,方可进行土地流转。此外,在实施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必须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以确保双方合法权益的合法保障。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海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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