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拆除前竟要保障原告申辩权?这背后究竟咋回事
更新时间:2025-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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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肥东县:即便是违法建筑,拆除前也应充分保障原告的申辩权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4日,XX县规划局与XX镇政府联合发布了《关于864户房屋合法性的界定函》行政强制法原则,函中明确指出,包括原告在内的864户在镇大费村塘稍组所建房屋均属违法建筑,并提出了依法进行查处的建议。随后,县城管局在2016年6月15日发布了《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原告自行进行房屋拆除。原告未自行对涉案房屋进行拆除,导致2018年11月31日,该房屋被被告强制拆除。此外,原告于2018年7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刑事拘留,并最终被判刑入狱。2020年1月19日,原告刑期届满获释。原告认为被告对涉案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向本院提起诉讼,并要求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观点:
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时,必须严格遵守《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之前,行政机关需先行对当事人进行催告,促使其履行相关义务。催告需以书面形式进行,并在文书中明确指出履行义务的期限、具体方式,以及当事人依据法律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第四十四条规定,对于那些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设施等,若需强制拆除,应由行政机关发布公告,并设定一个期限,要求当事人自行进行拆除。若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且未进行拆除行政强制法原则,行政机关将有权依法进行强制拆除。
涉案房屋虽被相关部门判定为非法建筑,其拆除行动直接影响到原告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需确保原告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并明确告知其可采取的救济措施。只有在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且未自行或申请拆除该违法建筑的情况下,方可启动强制拆除程序。被告在执行行政强制措施的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责任,擅自对涉案房屋进行了拆除,这一行为违背了法律法规。因此,原告提出要求确认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诉求,法院对此表示赞同。
此外,被告提出,本案已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原告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判刑,并在监狱服刑直至2020年1月刑满获释。因此,在这段时间内,不应将之计入诉讼时效范围内。对于被告所主张的镇政府观点,我们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
确认被告镇政府强制拆除案涉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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