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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原告资格有哪些?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规定这样说

更新时间:2025-06-27 浏览量: 

在行政协议法律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原告资格的认定问题持续受到公众关注,这一议题涉及哪些第三方能够在行政协议相关的诉讼中行使诉讼权利。妥善解决此问题不仅与当事人合法权益息息相关,而且对司法公正与公平性产生重要影响。

行政协议第三人原告资格规定背景

在司法审判阶段,已确立了一种特定的诉讼渠道,即针对协议另一方提起诉讼,旨在验证行政机关在协议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或违反约定。此类诉讼中,行政协议的另一方身份易于确定,而且,与行政协议存在法律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同样有权成为原告。《行诉解释》第12条所列的六种情形中,部分内容涉及行政协议,相关条款对界定第三方资格给予了法律上的支持。

第三人具备原告资格的情形

在行政协议签订与执行过程中,若调整第三方权益,该方当事人便有权成为诉讼的原告。以土地征收协议为例,即便周边居民未曾直接参与协议的签订,协议的执行仍可能对其通行权和采光权等权益造成影响。遇到此类情况,第三方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申请,争取获得原告资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判断第三人与行政协议利害关系标准

在审查第三方与行政协议间是否存在利益关系时,需依据行政诉讼中利益关联的判定准则,同时考虑行政协议的特性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的分析。若行政机关在签订某合作协议时,协议条款中包含对特定区域规划的约束,进而影响区域内企业的运营与发展,那么符合条件的企业便有资格成为诉讼的原告。同时,必须核实第三方权益受损与行政协议之间存在直接的损害关联;反之,若权益受损并非由行政协议导致,而是由其他与行政协议无关的行政行为所致,则该第三方无权成为针对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原告。

羁束性行政行为有_行政协议原告资格_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

特殊情况的原告资格判定

即便当事人符合成为原告的标准,若他们缺乏必要的、应受保护的合法权益,其原告身份仍可能被否认。以房屋征收案件为例,若第三方因征收决策而未获得合理补偿,那么在涉及行政协议的诉讼中,他们便不具备作为原告的资格。若第三方充当行政协议的实际执行者,若其认为个人权益遭受该协议的侵害,并且此情形与《行政协议司法解释》中的规定相符,那么该第三方便拥有资格以原告身份向法院提交诉讼请求。

债权人第三人的诉讼情况

在行政协议的约束范围内羁束性行政行为有,若第三方债权方认为该协议对其债权权益产生了负面影响羁束性行政行为有,通常情况下,他们应选择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项目合作协议为例,若协议的执行对供应商的债权产生了影响,则需评估在协议签署时,行政机关是否已预见到该债权问题。此外,必须对债权在协议签订时是否已经确立或必然确立进行评估;同时,还需考虑协议是否对债权产生了实质性影响;这些评估要点对于判断是否启动诉讼程序具有决定性意义。

相对人及第三人原告资格的整体考量

对方主张,其权益因过往行为受到了损害,同时与行政协议及之前的行政裁决在利益上存在冲突,据此具备了成为原告的资格。此外,即便第三方与合同无直接关联,只要其权益遭受损害,同样符合成为原告的标准。该法律条款的设立,目的在于全方位保障所有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并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在执行阶段,许多人普遍认为,关于判定第三人称原告资格的问题,其难度相对较高,且对此存在不少分歧。

文章来源:永川行政服务中心  文章作者:永川行政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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