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公众知情权,强化行政监督!教育部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究竟怎么回事?
更新时间:2025-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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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为确保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教育部相关政府信息,有效发挥这些信息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服务功能,提升教育领域的透明度,加强行政权力的执行监督,拓宽与民众的交流途径,规范教育部信息公开流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教育部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本办法所指的教育部政府信息,系指在教育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执行职责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活动中,所形成或收集的,以特定方式记载并保管的各类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部机关各司局(以下简称各司局)。
教育部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指导教育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这涵盖了审批信息公开的规划和相关制度,协调并推动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安排,探讨并解决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同时指导并促进教育系统内部以及学校层面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小组内部设立政务公开办公室,该办公室主要负责教育部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日常事务处理。其主要职能包括:
(一)拟订信息公开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承担制定信息公开相关规章制度的职责,同时构建并完善相应的工作体系。
(三)负责制定教育部信息公开目录、编制信息公开指南以及撰写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相关文件;
(四)组织人员培训;
(五)协调组织各司局的信息公开工作;
(六)协调教育系统信息公开和校务公开的具体工作;
制定信息公开监督评估措施,对领导小组作出的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核查,确保信息公开流程的标准化和顺畅进行。
(八)总结经验,组织交流,提高信息公开的质量和水平。
第六条 各司局的一把手需对本司局的信息公开工作负起组织领导的职责,而办公室的主任或综合处的负责人则担任政务公开办公室的联络角色,他们主要负责对本司局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协调。
第七条 教育部机关在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公正公平政务信息公开审批表,力求全面真实,注重及时便民,旨在提升办事效率,改善工作作风,为广大公众提供卓越服务。
教育部一旦发现存在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这些信息若可能或已对社会稳定造成影响,或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相关部门应在其职责权限内及时发布准确官方信息,以进行澄清。
教育部在发布政府信息时,如内容涉及其他行政机关,需与这些机关进行必要的沟通和核实,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保持与相关内容的一致性。
第十条 规定,教育部发布的信息内容,不得对国家、公共、经济安全构成威胁,亦不得影响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与范围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权限的相关规定,教育部所公开的政府信息涵盖了其自行制作的政府信息,以及那些由其保管、来源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政府信息。
教育部对政府信息的公开程度设定了三种不同类别:主动公开、需经申请公开以及不予公开。在编制信息的过程中,各相关部门需对信息的公开属性进行清晰界定。
第十三条 教育部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领导成员的履历、组织架构、岗位职责以及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
(二)教育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教育发展的规划、方针、政策,重要工作部署及实施情况;
(四)教育年度统计信息;
(五)教育部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教育行政许可的制定、修改以及撤销的具体情况,涉及行政许可的相关内容及其法律支撑、办理所需条件、流程步骤、审批时间限制,以及负责受理的机构联系方式,还需提供所需提交的全部材料清单、许可批准的文件等。
教育招生政策、考试规则、收费标准以及资助措施等,这些与广大公众直接利益紧密相关的重要议题。
干部的任用与人事安排、公务员的选拔以及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与聘任的相关规定。
(九)全国性教育表彰奖励的有关情况;
(十)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教育部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及第十五条之外,教育部所持有的其他政府信息,原则上应归类于需经申请方可公开的信息类别之中。
教育部负责制定并发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及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同时确保这些信息的及时更新。
教育部发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涵盖了信息分类、编排体系以及获取途径的介绍,同时还包括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办公地点、工作时间、联系方式、传真号码以及电子邮箱等详细信息。
教育部公开信息目录涵盖了信息索引、名称、内容概要以及生成日期等要素。
教育部保密办公室承担对计划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性审核的职责。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八条 教育部机关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时,需选用适宜其特性的以下几种公开方式中的一种或数种:
(一)教育部门户网站及相关网站;
(二)教育部公报;
(三)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四)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
(五)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九条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中的政府信息,其公开需遵循以下步骤:
信息拥有部门需依照本规定及国家相关法规,对拟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严格审查与确认,并据此提出信息公开的可行性建议。
信息拥有司局需及时将拟公开资料提交政务公开办公室进行审核,政务公开办公室将采取适宜的方式进行信息公开。在日常工作频繁需要定期公开资料的情况下,政务公开办公室可授权信息拥有司局负责审核并公开相关信息。
本办法规定之外的政务信息公开需求,需由信息持有部门提出公开申请,经部保密办公室及政务公开办公室审核并取得一致意见后,再提交给领导小组进行审批。
第二十条规定,对于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负责信息管理的部门需在信息形成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开工作。若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公开,需向政务公开办公室进行报告并备案。若法律或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时限有特别规定,则应遵循这些规定执行。
信息内容一旦发生公开变化,相关信息的持有部门需在变更发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对信息进行更新,同时向政务公开办公室提交详细说明。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若因生产、生活、科研等方面的特定需求,可通过书面方式,包括信函和数据电文等,向教育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若因实际困难无法书面申请,则可口头提出申请,由教育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教育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二十二条 规定,受理部门承担起接受公民、法人以及各类组织向教育部提交的公开信息申请的任务,并根据以下不同情况给出相应的回应: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向申请人明确告知获取这些政府信息的具体方法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对于不属于教育部公开范围的信息,理应向申请人进行说明;若能明确该信息公开责任部门的,还需告知该部门的具体名称及其联系方式。
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包含不宜公开的部分,若能明确区分,则应提供可公开的信息内容。
若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够清晰,需通知申请人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补充。
第二十三条 在处理信息公开申请时,若能够即时提供回复,受理机构需立即作出回应。若无法即时回复,则需迅速将申请转交至相关司局处理,并且从接到申请当天起,在15个工作日内确保给出明确的答复。
对于由受理机构转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信息拥有司局通常需在10个工作日内给出回应。若需延长回复时间,信息拥有司局需提供解释,并需政务公开办公室的批准,随后由受理机构通知申请人。延长回复时间的最长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
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牵涉到第三方权益,教育部将采用书面方式征询第三方观点。若第三方表示同意公开,则信息可被公开;若不同意公开,则信息不得公开。若第三方在规定时间内未给出回应,则默认为不同意公开。然而,若教育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众利益产生严重负面影响,则应予以公开,并需将公开信息的内容及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第三方。
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 在处理涉及信息公开的申请时,教育部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收取费用。
教育部已经明确表示,对于不予公开或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各司局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公开或提供。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七条 明确规定,教育部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程中所需的资金,应被包含在各个司局的年度预算之中。
第二十八条 规定,我国教育部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进行评估。此类评估被纳入各司局年度考核体系,并且,信息公开的执行效果被视作衡量各司局及其领导层年度工作成效的关键标准之一。
第二十九条,驻部监察局与机关党委共同承担对教育部政府信息公开执行状况的监督与检查职责。
第三十条 每年3月31日之前,教育部需公开发布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年度报告。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教育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教育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教育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各相关局部门需在每年的1月31日之前,将上一年度信息公开实施的具体情况,以及本年度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安排,按照既定要求提交至政务公开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 各个部门在进行信息公开活动时,需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公众的监督,关注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馈,对发现及存在的问题需进行深入分析,并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改进。
第三十二条 若违反本规定,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相关部门将责令进行整改;若情节严重,将对司局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实施处罚:,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不按时对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进行更新,以及未及时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教育部直属的各类事业单位在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各个环节中产生的、收集到的信息政务信息公开审批表,其公开应依照本规定进行操作,同时,各机构还需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是或补充性条款。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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