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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99年标准到新规!为何要制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新标准?

更新时间:2025-07-03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自原国家计委于1999年发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简称1999年标准)以来,伴随着我国社会的持续发展,办公用房的用途与昔日相比发生了显著转变。为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精神,确保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布局、规模及标准得到规范,同时满足办公需求、建筑安全及资源节约的需求,加强对其的管理与监督,有必要制定一套既贴合我国当前实际状况,又兼顾未来发展需求的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本建设标准旨在强化对党政机关办公场所的建设管理与规范,并统一界定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场所的建设标准,它具备强制性和规范性。该标准的设立,旨在确保党政机关办公场所项目在前期筹备和实际建设过程中,能够有明确的规定和依据进行操作,便于实施监督检查。

本建设标准所指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定义,源自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及其他类似建筑建设的政策精神。对于民主党派机关的办公用房建设,应参照本标准进行实施。

第四条,在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时,必须坚持全面规划、以实用性为核心、充分满足办公需求的方针,这一原则的制定,是鉴于我国国情及各地财政状况的不同而作出的实际考量。同时,从节约资金投入和促进资源共享的角度出发,应当最大限度地利用公共设施和配套设施,消除不同系统、部门间的隔阂,实施统一的规划、集中式的管理以及共享式的使用。

第五条 本条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所需遵循的土地使用基本准则进行了规定。鉴于我国人口众多且土地资源相对匮乏,可供使用的土地资源极为有限,故党政机关在建设办公用房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土地政策。这包括在城乡规划划定的建设用地上进行办公用房的建设,同时还要合理规划各项功能,以提升土地的利用效率,实现节约用地的目标。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某些城市的党政机关在办公用房建设中,配备了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这一做法导致了土地资源的浪费。群众对此表达了强烈的意见。鉴于此,相关条文明确规定,不得在办公用房建设中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第六条 针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用途,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此类用房应以实用性为首要考虑,既要与党政机关的角色相匹配,也要满足办公的具体需求。鉴于部分地区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存在过分追求豪华、模仿国外风格的现象,本条明确规定,党政机关的办公用房不应成为城市的地标性建筑。

第七条 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需根据使用单位的类型及不同级别编制的人员定额来设定,应参照本建设标准中规定的各级工作人员的办公室使用面积、服务用房的人均使用面积、设备用房的使用面积、使用面积系数以及附属用房的建筑面积等各项指标进行计算和确定。

第八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造,除需遵循本建设标准之外,还需严格遵守其他相关标准与规范的具体要求。

第二章 建筑分类与面积指标

第九条 规定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筑等级划分。依据1999年的标准,此类用房被划分为三个等级。其中,一级办公用房主要供中央部(委)级机关、省级机关及其同等级别的其他机关使用;二级办公用房则适用于市级机关及其同等级别的其他机关;三级办公用房则服务于县级机关及其同等级别的其他机关。同时,根据不同级别,还明确了人均使用建筑面积的具体标准。

建设标准调整为五个类别,新增了1999年版本未曾涵盖的乡镇和苏木级别,同时降低了办公场所的等级区分,直接依据中央、省、市、县、乡五个层级的机关单位来划分。

第十条 规定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分类标准。依据其使用性质,办公用房通常被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基本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以及设备用房;另一类则是附属用房。

第十一条 规定了各级工作人员的办公场所面积标准。这一标准是在1999年既定标准的基础上,结合了调研结果,同时遵循了《关于党政机关暂停建设新办公楼和整治办公用房的通告》(中办发〔2013〕17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坚持了实事求是、严格把控、向基层及普通机关工作人员倾斜的方针,经过综合考量后确定的。表3中使用面积18平方米及以上的,是按设置单间考虑的。鉴于各地乡级机关办公用房的实际情况差异显著且较为繁杂,本规定对乡级机关各级工作人员的办公室使用面积、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乡级机关服务用房人均使用面积、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乡级机关建筑容积率标准、以及第二十九条所规定的乡级机关入口门厅使用面积标准,均授权省级人民政府依据中央的指导原则和精神,自行制定具体规定。例如,针对注1中的“依次类推”原则,我们可以这样具体说明:以某副省级城市下辖的区政府(即副市级机关)为例,其正职的办公室面积标准参照地市级机关的市级副职;而副职的办公室面积标准则不得超过地市级机关市级副职的规定。再如,某副省级城市政府的组成部门(即副厅级单位),其正职的办公室面积标准不得超出省级机关的正厅级标准;副职的办公室面积标准同样不得超过省级机关的副厅级标准。

根据调研结果,会议以及接待等用途的服务用房,人均使用面积通常在5至10平方米之间。本标准所规定的面积指标,正是基于此类调研数据的综合考量而设定的。一般情况下,各级党政机关的办公场所应当设立一个能够容纳所有人员的大型会议室或报告厅,同时根据人员数量配置若干不同规模的会议室,包括党组(党委)会议室、电视电话会议室等,并可根据人员数量配置一至两个接待室。此标准不包括用于召开党代会、人大、政协会议以及政府全体会议等所需使用的房间。

根据调研数据,设备用房的平均使用面积通常占办公室和服务用房总面积的5%至10%之间。这一比例因项目规模、地理位置以及设备需求的不同而存在较大差异。在优化设计方案的前提下,本建设标准建议将设备用房面积比例限定在9%以下。

第十四条 规定了基本办公用房建筑的总使用面积系数,即总使用面积与总建筑面积的比值。此规定的目的在于提升建筑面积的使用效率,并针对办公用房门厅宽敞、走廊宽阔、电梯厅过大的问题进行纠正,以扩大办公室的实际可用面积。在办公用房建筑的总使用面积系数方面,高层建筑因垂直和水平交通、管井等因素,其系数通常略小于多层建筑。

第十五条 附属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在综合考虑实际调研结果的前提下,食堂的建筑面积指标设定参照了《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89)中规定的一级食堂标准,即每座位的建筑面积应为3.7平方米。对于编制人数超过100人的食堂,在计算超出人员的人均建筑面积时,还需考虑0.7的系数,并纳入就餐系数进行综合考量。

在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时,必须充分考虑到社会停车设施的使用。对于那些确实需要建设独立汽车库的大型办公用房行政办公楼设计任务书,应充分利用办公用房内的人防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空间来设置汽车库。依据相关规范,小型汽车库的建筑面积通常按每车位40平方米的标准来估算。然而,当停车位数量较多时,每车位的平均建筑面积能够有效减少,因此,对于超过200个停车位的部分,每车位的面积则调整为38平方米。至于地面停车数量与汽车库停车数量的比例,需依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来具体确定。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时,需充分考虑到地面空间用于自行车停放。对于确实需要建设地下自行车库的大型办公用房,应优先利用人防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空间。根据相关标准,自行车库的建筑面积通常按照每个车位1.8平方米来计算。鉴于各地当前的具体情况,该建设规范对电动车及摩托车库的建造标准进行了提升,通常每车位所需面积约为2.5平方米。至于警卫用房的建造,则需参考《武警内卫执勤部队营房建筑面积标准(试行)》(2003年武后字第39号)以及2009年《中国人民解放军营房建筑面积标准》的相关规定,整体控制面积可按照每人25平方米来设定。国家相关部门对办公场所的人防设施建设制定了具体规范,故而,在进行人防设施建设时,必须依照国家规定的防御标准和面积标准来计算建筑总面积。在遵循平时与战时相结合、最大程度利用资源的原则下,还需兼顾未来发展的需求,并将地下车库的建设纳入一并考虑。

第三章 选址、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十七条 本条明确了党政机关办公场所的选址标准。在确定党政机关办公场所的位置时,主要需考虑满足其行政职能的需求、使用上的便利性,同时兼顾安全、卫生以及服务公众的诸多因素。

第十八条 规定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总体布局要求在城市中的具体规范。这样的布局相对集中,有助于提升行政及办事的效率。通过联合建设办公用房,可以实现后勤服务、设备设施等资源的共享,从而实现降低投资成本、提升管理水平和行政效率,同时也有助于节约土地资源。

第十九条 明确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总体布局的基本准则。

第二十条 规定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用地的具体组成。其中,建筑主体及其附属建筑用地涵盖了办公用房的基础占地以及周边必要的维护区域;道路及停车用地则特指办公建筑用地内专用的通行道路和供车辆或行人使用的停车区域;而绿化用地则是指用于办公用房用地内维护生态环境的特定区域。

第二十一条 考虑到节约土地资源,本条明确要求,对于党政机关的办公用房改建和扩建项目,必须优先利用现有的场地与设施。

第二十二条 规定,办公用地的建设区域中不得擅自建造与办公无关的建筑物,同时严格禁止对公共空间中的风景名胜资源进行侵占。

第二十三条 城乡规划对城镇不同区域的建设用地设定了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以及绿地率等具体控制标准。鉴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在城镇中的具体位置各异,它们的建设用地控制要求亦有所区别。例如,若办公用房位于城市中心区域,且土地资源紧张,其建筑容积率可以适当提高;而若办公用房毗邻历史建筑,建筑高度受到限制,则其容积率相对较低。本条给出建筑容积率的低限控制要求,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

汽车、自行车、电动车以及摩托车应尽量在地面上规划停车位,若地面停车位不足,则需依照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来建设停车库。

本条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的相关规定制定,同时充分考虑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实际情况。

第四章 建筑标准

本条明确指出,党政机关的办公场所不宜选择一、二层这种低矮的建筑形式,这样做旨在有效节约土地资源,并提升土地使用效率。此外,为了遏制建筑成本的上升,还特别规定党政机关的办公用房不得建造过于高耸或庞大的建筑。

本条法规旨在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与建设用地的效率提升。集中或合并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是一种有效途径,此举不仅有助于整合建造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所需的其他资源,诸如服务用房和附属用房的合并使用,以及动力和相关建筑设施的共享等,而且还能显著减少总体建造成本和日常运营费用。

第二十八条 规定,办公用房标准层的面积设计需遵循经济性原则,考虑到低层、多层和高层办公空间均需配备相应的垂直交通设施。此类设施在标准层面积中所占比例,在同类办公用房中大致一致。若标准层面积减小,垂直交通设施占比相应增加,进而导致实际可用的办公面积减少,使用效率也会随之降低。经过调查发现,部分党政机关在办公用房的建造过程中,过分追求高度和外观,致使标准层的建筑面积偏小,这既影响了建造的经济性,也使得使用上显得不合理。

第二十九条 办公用房门厅的首要作用在于满足人员进出时的集中与疏散需求,此外,亦具备一定的展示功能。然而,部分已建成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主要门厅,却显得过于宽敞、奢华,导致资源浪费,引发了民众的不满情绪。门厅高度不得超过两层,这一规定源自《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而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入口门厅使用面积指标,则是依据现场调查和测算结果来确定的。

本条款依据《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的规定制定。

_行政办公楼设计任务书_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第三十一条 办公用房标准层的层高受到建筑结构形式和设施状况的影响,而这些因素又与各地区的建造和气候条件密切相关。鉴于此,并未对层高进行直接规定,而是根据不同情况对标准层中办公室的净高进行了区分。在此过程中,各类数值均按照相应的规范和标准进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规定了办公用房的层高设计,主要由各种类型的办公室构成。该层内的水平通行主要由走廊来组织。若走廊过于狭窄,可能会阻碍通行或紧急疏散;反之,若走廊过于宽敞,则会降低层高的使用效率,减少可用空间,从而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本条中涉及的各项数值,均是基于对众多办公用房走廊宽度进行的实际测量和调查得出的结论。

第三十三条 规定,对于五层或五层以上的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必须安装乘客电梯。这一规定是根据《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06)中的有关条款制定的,同时考虑了党政机关办公场所的使用需求和具体状况。

第三十五条 提倡并推广办公室空间的布局模式。在办公设计中,采纳宽敞的开放式办公布局,根据实际使用需求,可以选择轻便的隔断墙,这样的设计便于灵活调整布局,同时也能提升空间的使用效率,这将是未来办公建筑空间布局的发展趋势。

第三十六条 每座建筑物从建成直至被拆除,构成了其整个使用寿命周期,而该建筑的设计使用寿命则是基于建筑科学原理所确定的。建筑的使用寿命与设计规定的年限存在联系,但并非完全相同。某些建筑因建造质量上乘、功能设计得当,其使用寿命甚至远超设计年限。然而,也有一些建筑因种种因素,在未达到设计年限时便已结束其生命周期。在确保建筑功能正常运作的前提下,建筑自身的使用寿命越长,其节约效益也就越显著。本规定立足于资源节约的原则,明确要求党政机关的办公场所必须确保在设计规定的使用年限内能够正常运行。

第五章 建筑装修

第三十七条指出,在装修工程中,打造一个适宜的视觉环境是一项关键任务,本条款对装修的样式及视觉效果设定了具体标准。根据实际情况挑选装修材料和配件,其核心目标是实现投资的合理节约。

第三十八条本条明确了室内装修所包含的项目范围。

第三十九条本条是根据实际调研情况确定的。

本条明确了各类办公用房的装修设计在房间或部位选择上的具体标准。鉴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种类各异,它们所在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周边城镇的环境、气候条件以及建筑风格也有所区别,各类用房的功能需求不同,装修材料和构件的品种、规格及色彩丰富多变,且同一种材料因品质档次不同而价格差异显著,因此,我们设定了中高级、中级和基本三个装修档次。相关房间的装修规范及各部分的标准,是依据调研结果和办公场所的实际需求来决定的。

第四十一条 本条是根据适用、节能的原则确定的。

第四十二条 在北方地区,装修工程中安装装饰性的暖气罩是一种普遍的做法,但这类暖气罩通常不具备实际的使用价值。这种做法不仅会减少暖气的散热效果,而且对建筑节能和节约建设资金都是不利的。

第四十三条 本条文明确了室外装修所包含的项目范围。

第四十四条 明文规定了办公用房外部装饰所需遵守的规范。相较于非透明的外墙,玻璃幕墙在热工性能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从建筑节能和成本控制的角度出发,不适宜在建筑外立面广泛使用玻璃幕墙。对于主入口,不宜选用铜制门或豪华旋转门,这样的设计能够彰显党政机关办公场所装修的实用性、经济性和庄重性,同时也有助于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第四十五条 规定了关于装修工程造价的相关措施,这被视为一种管控投资手段。本条文中所规定的限制比例,是在对已建成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装修成本进行详尽的调查和统计,以及对类似公共建筑装修成本进行深入分析后,综合考量确定的。

第六章 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规定,办公用房的集中采暖系统室内设计计算温度具体如下:门厅和楼(电)梯应为16℃,办公室为20℃,而会议室、接待室以及多功能厅则设定为18℃。值得注意的是,冬季室内温度设定得越高,能耗相应增加。通常情况下,若将室内温度降低1℃,能耗可相应减少5%至10%。夏季办公室的室内设计所设定的温度标准为25摄氏度。若室内温度设定得越低,相应的能耗就会增加。通常情况下,室内温度每上升一度,能耗能够降低大约8%至10%。

本规定的制定依据于2007年6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其中明确指出“夏季室内空调温度应设定在26℃以上,冬季室内空调温度则不宜超过20℃”。

第四十七条所述的朝向窗墙面积比,系指各朝向的外墙面上,窗户、阳台门以及幕墙的透明部分等透明元素的总体面积,与相应朝向建筑外墙面的总面积(含该朝向的窗户、阳台门及幕墙透明部分的总面积)所形成的比例关系。确定窗墙面积比需全面考量众多要素,其中最为关键的是各地冬夏两季的日照状况,包括日照时长、太阳辐射强度以及阳光的入射角度;同时,还需考虑季风的影响、室外气温、室内采光设计的要求,以及外窗开启面积与建筑能耗之间的关系。一般而言,普通窗户(含阳台门的透明区域)在保温隔热方面远逊于外墙,且窗墙面积比例越高,所需的采暖与空调能源消耗也就越显著。鉴于此,为了减少建筑能耗,有必要对窗墙面积比例进行限制。近期,公共建筑的窗墙面积比例呈现上升趋势,这主要是因为人们追求建筑更加通透明亮,立面设计更加美观,以及建筑形态的多样化。然而,相较于那些不透明的墙体,在可接受的成本范围内,透明窗户和幕墙的热工性能存在较大差异。鉴于此,不建议在建筑的外立面广泛采用玻璃(或其它透明材质)的幕墙。若想要建筑外立面呈现出玻璃的质感,则更推荐采用非透明玻璃幕墙,这种幕墙的背面依旧采用保温隔热材料和常规墙体。机关单位办公场所不宜选用全透明玻璃幕墙设计,而应合理限定各个朝向的墙体与窗户的比例,特别是对于正立面,可适当放宽窗墙比例的限制;而其他方向的立面,在确保自然采光的条件下,则应选择较小的窗墙比例,以此来降低能源消耗。

2005年12月6日,由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事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环保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编号建城〔2005〕220号)中明确指出,对于新建住宅及公共建筑,必须安装楼前热计量表以及散热器恒温控制阀,并且新建住宅还需满足分户热计量的要求。集中式空调系统的制冷量与制热量计算,与我国北方地区的供暖热量计算相似,是建筑节能的关键举措。安装能量计测设备,不仅有助于管理和收费,还能让用户实时掌握并分析能源消耗状况,从而强化管理、提升节能意识及积极性,主动采取节能措施。依据文件的相关要求,旨在提升国家公务员的节能环保意识,相关法规明确要求安装分层或分区域或按用户需求调节的室温控制设备,以便于他们能够自主调整室内温度。

第四十九条,为了实现节能目标并降低饮用水的水质污染,办公建筑底层的水源接入点应当充分利用城市供水管网的水压,实现直接供水。近年来,这种管网叠压式供水设备已在包括北京、天津、广州、福州在内的多个城市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推广。该设备主要由流量调节器(即稳流补偿器)以及变频调速供水装置构成,而流量调节器(稳流补偿器)上还配备了真空抑制器(也称作负压抑制器)。其特色在于无需设置水池或水箱,供水设施可直接从城市供水管道中吸取水源并进行增压,有效避免了水池或水箱的污染问题;同时,充分利用了城市供水管道的水压,显著提升了节能效果。真空抑制器(或称负压抑制器)确保设备不会产生负压,从而防止污染城市供水管道。供水设备由厂商提供成套服务,安装过程简便,施工周期较短,占地面积小,这些特点均符合节能和节水的理念。其应用并非无限制,首先,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需与自来水企业展开技术咨询服务和交流,对建设项目进行深入探讨,确保各项技术参数符合规定要求。

对该区域市政管网,包括管径大小、水压状况、供水量以及用水负荷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只有自来水公司确认该区域市政管网满足使用要求,才能选用管网叠压供水设施。同时,必须保证所使用的设备不会对市政管网造成回流污染。我国现行法规中包含了《管网叠压供水设备》(CJ/T254-2007)以及《管网叠压供水技术规程》(CECS221:2007)的相关内容,这些规定确保了管网叠压供水设备在设计、应用、安装以及维护等方面的顺利进行。

第五十条,实施节水型卫生器具及配件的选用是节约水资源的关键举措。作为党政机关,理应严格遵守国家制定的节水规范,坚决不使用国家明文禁止的卫生设施。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第五十一条对照明质量、照明数量和照明节能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这一规定必须得到严格遵守。

第五十二条,公共场所的照明系统实施集中管理,其核心目的是为了减少不必要的持续照明,从而有助于能源的有效节约。

第七章 智能化系统

第五十三条,依照《智能建筑设计规范》(GB/T50314-2006)的规定,并考虑党政机关办公场所的功能性需求,进行确定。

第五十四条所述的智能化集成系统,系指将具备不同功能的建筑智能化系统,借助一个统一的信息平台进行整合,进而构建起一个集信息汇总、资源共通以及管理优化等多项综合性能于一体的系统。经过实地调研,我们发现中央、省、市各级机关的办公业务具有综合性特点,其办公用房不仅功能结构完善,且建筑规模宏大,设备系统亦较为复杂。依据《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2006)的相关规定,本条款明确指出,此类办公用房应配备能够提供全面建筑管理的智能化集成系统。

第五十五条,信息设施系统的设立旨在保障建筑与外界信息通信网络的互联互通,确保信息的流畅传递。它通过综合处理语音、数据、图像等多媒体信息,实现了对信息接收、交换、传输、存储、检索和显示等环节的整合。该系统组合了多种类型的信息系统,旨在为建筑物提供实现业务运营和管理功能所需的信息通信基础设施。

第五十六条,该信息化应用系统建立在建筑物信息设施系统及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等设施之上,旨在整合各类信息设备与应用软件行政办公楼设计任务书,以满足建筑物在业务处理和管理功能上的多样化需求。

第五十七条,公共安全系统旨在应对火灾、非法侵入以及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等可能威胁安全的突发情况,而构建了一套技术防范的保障体系。安全技术防范综合管理系统则是安防监控中心对各类安全防范信息进行集成和综合管理的系统。入侵(周界)报警系统则是通过探测技术来对建筑物的周界防护、办公用房内的区域防护以及重点实物目标进行防护的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是一种设备,它能够对办公区域内的公共场所、关键区域进行有效的视频监控、记录以及画面重现。而出入口控制系统则是在建筑物的通行门、入口、主要通道、办公区以及重要办公室门等位置安装的控制设备,用于管理这些区域的出入。该系统采用读卡器等手段,对安保人员的巡逻状况进行实时跟踪记录,并且能够在发生突发状况时迅速发出警报。

第五十八条 综合布线系统作为支撑语音、数据、图像以及多媒体等多种业务信息传输的根本性传输渠道。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条是关于建设标准解释权的规定。

第六十条 本条是关于建设标准施行时间以及1999年标准

同时停止执行的规定

文章来源:永川行政服务中心  文章作者:永川行政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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