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符合条件法院却不立案?这些规定你知道吗
更新时间:2025-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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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执行异议满足《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第二百二十七条的相关要求,法院需在三天内予以立案,同时,在立案后亦需在三天内将立案信息通知异议人及有关当事人。若异议不符合受理标准,则应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若在立案后发现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况,则应裁定驳回申请。
对于提交的异议申请材料不完整的,法院需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三天内补充完整。若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补充,法院将不予接受该异议申请。
对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持有异议者,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有权向更高一级的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该法院在审查后,若认定申请符合受理标准,则应作出裁定,撤销原裁定,并指令执行法院进行立案处理或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若法院在接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未立案也未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或者在接受异议后无合理理由,超过法定期限未作出异议裁定,异议人有权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经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若认为申诉理由充分,则应指令原执行法院在三天内立案,或在十五天内作出异议裁定。
第四条:一旦案件被指派执行、提升执行级别或委托执行,若当事人或相关利益方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举措持有异议,应由当时负责执行该案的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并处理;若受指定或委托执行的人民法院为原执行法院的下级法院,异议的审查处理仍需由原执行法院负责。
案件一旦被指派执行、提升执行级别或委托他人执行,若案外人对于原执行法院所执行的标的物提出不同意见,应依照先前的条款进行处理。
第五条规定,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况,除当事人之外的个人、企业或其它机构均可作为相关利益方,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若认为法院的执行举措存在违法之处,且这种行为影响了其债权受偿的查封、扣押、冻结等程序。
(二)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认为法院执行过程中采取的拍卖、变卖或以物抵债的手段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其对执行标的物优先购买权的情形;
(四)若人民法院请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了其应当提供的协助范畴,或是违背了相关法律规定;
(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第六条 当事人或相关利益方如欲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不同意见,须在执行程序完成前提出,但针对执行终止措施的不同意见则不在此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案外人若要提出异议,必须在该异议所针对的执行标的执行完毕之前进行;若执行标的已由当事人转让,则异议应在执行程序结束前提出。
第七条若当事人或相关利益方对执行阶段或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决阶段中出现的某些行为持有违法之疑,并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则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这些异议进行审查处理。
对相关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进行拍卖或变卖,以实物偿还债务,暂缓或中止执行程序,以及最终终结执行过程的各种执行手段。
(二)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
(三)涉及侵犯当事人、相关利益方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所实施的其他违法行为。
被执行人在实体事由上,如债权消灭或强制执行效力丧失等,依据生效后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法院需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若非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况,若被执行人在执行依据生效前基于实体事实提出排除执行的异议,法院应告知其依照法律规定提出再审申请,或通过其他途径寻求解决方案。
第八条 若案外人在实体权利方面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的异议,同时作为相关利益方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法院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对于案外人既基于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同时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与实体权利无关的执行行为异议的情况,法院应分别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及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两种异议进行独立审查。
第九条规定,若被限制出境的个人认为该限制措施不妥,自接到限制出境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有权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该级人民法院需在接到复议申请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给出答复。在此复议期间,原限制出境的决定仍需继续执行。
当事人若对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裁定持有异议,应在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其上级法院提出复议请求。上级法院需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内进行审查。若复议理由充分,法院将裁定撤销原裁定,并决定不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若复议理由不足,法院将裁定驳回复议申请。在复议过程中,原裁定的执行不会暂停。
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异议或复议案件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设立由若干法官组成的合议庭。
指令重新审查的执行异议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执行案件的处理人员不得介入与之相关的异议审查以及复议案件的审理过程。
人民法院在处理执行异议及复议案件时,必须进行书面审查。对于案情较为复杂、争议较为严重的案件,则需组织听证会。
在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审查过程中,若异议人或复议申请人提出撤回异议或复议申请的请求,人民法院将对此进行裁定,决定是否予以准许。
若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被依法传唤,却无合理理由拒绝出席听证,或是未经法庭批准在听证过程中擅自离场,导致人民法院难以查明相关事实,那么该当事人需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
若当事人或相关利益方对同一执行举措持有多个不同异议理由,却未在异议审查阶段一并提出,即便在撤回异议或异议被裁定不予支持后,若他们再次针对该执行举措提出异议,法院将不予接受。
若案外人撤销其异议或其异议被法院判定不予支持,此后若再次针对同一执行对象提出新的异议,法院将不予接受。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决时,必须向相关权利人明确指出他们有权提出复议申请,并告知他们复议的时限。
在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裁决时,法院需向相关权利人明确指出他们有权提起执行异议诉讼,并告知其诉讼的时限。
在人民法院作出其他裁定或决定的过程中,若法律或司法解释对相关权利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有明确规定,法院应当将这些规定告知权利人。
第十七条规定,针对执行过程中的异议,法院需依据以下不同情况,予以相应的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如果异议被认定有效或部分有效,尽管执行的行为未涉及撤销或更改其内容,仍将裁定异议有效或相应部分的异议有效。
在执行阶段,若第三方基于书面承诺自愿代替被执行人承担债务,随后若其无合理理由而反悔并提出反对意见,法院将不予采纳。
第十九条规定,若双方当事人均有到期的债务,且被执行人提出抵销的请求,只要该请求的债务满足以下条件,人民法院便应予以支持。这些条件是:首先,该债务符合法律规定,其次,它不违背债务的本质属性,除非法律明确禁止或者债务性质本身不允许抵销。
(一)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者经申请执行人认可;
(二)与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第二十条在金钱债权执行过程中,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若被执行人因认为执行标的房屋是其及所抚养家属日常生活所必需的住所而提出异议,法院将不予采纳:,,,,,,,,,,,,,,,,,,,,,,,,,,,,,,,,,,,,,,,,,,,,,,,,,,,,,,,,,,,,,,,,,,,,,,,,,,,,,,,,,,,,,,,,,,,,,,,,,,,,,,,,,,,,,,,,,,,,,,,,,,,,,,,,,,,,,,,,,,,,,,,,,,,,,,,,,,,,,,,,,,,,,,,,,,,,,,,,,,,,,,,,,,,,,,,,,,,,,,,,,,,,,,,,,,,,,,,,,,,,,,,,,,,,,,,,,,,,,,,,,,,,,,,,,,,,,,,,,,,,,,,,,,,,,,,,,,,,,,,,,,,,,,,,,,,,,,,,,,,,,,,,,,,,,,,,,,,,,,,,,,,,,,,,,,,,,,,,,,,,,,,,,,,,,,,,,,,,,,,,,,,,,,,,,,,,,,,,,,,,,,,,,,,,,,,,,,,,,,,,,,,,,,,,,,,,,,,,,,,,,,,,,,,,,,,,,,,,,,,,,,,,,,,,,,,,,,,,,,,,,,,,,,,,,,,,,,,,,,,,,,,,,,,,,,,,,,,,,,,,,,,,,,,,,,,,,,,,,,,,,,,,,,,,,,,,,,,,,,,,,,,,,,,,,,,,,,,,,,,,,,,,,,,,,,,,,,,,,,,,,,,,,,,,,,,,,,,,,,,,,,,,,,,,,,,,,,,,,,,,,,,,,,,,,,,,,,,,,,,,,,,,,,,,,,,,,,,,,,,,,,,,,,,,,,,,,,,,,,,,,,,,,,,,,,,,,,,,,,,,,,,,,,,,,,,,,,,,,,,,,,,,,,,,,,,,,,,,,,,,,,,,,,,,,,,,,,,,,,,,,,,,,,,,,,,,,,,,,,,,,,,,,,,,,,,,,,,,,,,,,,,,,,,,,,,,,,,,,,,,,,,,,,,,,,,,,,,,,,,,,,,,,,,,,,,,,,,,,,,,,,,,,,,,,,,,,,,,,,,,,,,,,,,,,,,,,,,,,,,,,,,,,,,,,,,,,,,,,,,,,,,,,,,,,,,,,,,,,,,,,,,,,,,,,,,,,,,,,
被执行人负有抚养责任者,其名下若存在其他可满足日常生活居住需求的房产。
执行依据一旦生效,若被执行人为了躲避债务,将其名下的其他房产进行了转移。
申请执行人需依照所在地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规定,为被执行人及其抚养的家属提供居住用房,亦或同意按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的平均租金水平,从该房产的出售所得中扣除五至八年的租金。
依据执行规定,被执行人需将居住房屋移交给执行机构,自执行通知送达之后,已提供了三个月的宽限期。若被执行人因该房屋是其及其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而提出反对意见,法院将不予采纳。
第二十一条规定,若当事人或相关利益方对拍卖提出异议并要求取消,只要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法院便应予以批准:
竞买人相互勾结、竞买人与拍卖机构恶意勾结,这种行为会损害相关当事人的权益,亦或是对其他竞买人的利益造成伤害。
(二)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
(三)禁止对竞买人参与竞拍活动设置非法限制,亦不得对不同的竞买者设定差异化的竞拍条件。
(四)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
(五)涉及其他严重违背拍卖规定的行为,以及那些对当事人或竞买人权益造成损害的情况。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变卖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规定,若公证债权文书对主债务及担保债务均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法院应当执行;若仅对主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而未涉及担保债务,则对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不予接受;同样,若仅对担保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而未涉及主债务,则对主债务的执行申请亦不予接受。
法院在接到关于担保债务执行的申请后,若被执行人仅以担保合同不在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之列为由,请求不予以执行,此请求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第二十三条规定,一旦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请求进行审查,需根据以下不同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
若异议裁定在事实认定上清晰无误,法律适用恰当,那么裁定结果应当予以保留,对此类情况应驳回复议请求,并继续保留原有的异议裁定。
如果异议裁定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且该错误需要得到纠正,那么应当裁定撤销或修改原异议裁定。
对于异议裁定中认定的事实基础不稳固、所依据的证据不够充分的情形,应当裁定取消该异议裁定,并将案件退回原作出裁定的法院进行重新审理,或者在查明事实真相的基础上作出新的裁定。
若裁定中遗漏了异议请求,或出现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则应裁定撤销该异议裁定,并将案件发回原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查。
对于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处理的异议,若错误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则应裁定撤销原有的异议裁定,并将案件发回原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由其重新作出裁定。
若非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规定的需重新审查或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对于裁定撤销或变更异议裁定,若执行行为同样可被撤销或变更,则应同步撤销或变更原裁定所维持的执行措施。
一旦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裁决,若当事人或相关利益方提出复议,则上级人民法院在复议过程中不得将案件再次发回重新审理。
第二十四条规定,针对案外人提出的关于排除执行的异议,法院需对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
(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
(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
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审理涉及案外人的争议时,人民法院需依据以下准则来判定该异议者是否为权利持有者:
已登记的不动产,依据不动产登记簿进行判定;而对于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则需参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应证明材料来做出判断。
已注册的汽车、船只、飞机等特定动产,需依据相关部门的注册记录进行判定;而对于未注册的特定动产以及其他类型的动产,则需根据实际掌握情况来进行判断。
银行存款及存放在金融机构的证券,需依据金融机构及登记结算机构所记录的账户名称进行识别;若证券是以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所持有,则应依据该机构所登记的实际投资者账户名称来确定。
(四)股权的认定依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册记录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布的资料进行;
(五)对于其他财产及权利,若已进行登记,则依据登记机构的记录进行判定;若未进行登记,则依据合同等相关文件,以及证明财产所有权或权利人身份的证据进行判断。
对于案外人依据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提出的执行异议,若该文书所确认的执行标的权利人与依据前述条款所做出的判断存在差异,应按照本规定的第二十六条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在金钱债权执行过程中,若案外人基于执行标的物在被查封、扣押、冻结之前已生效的其他案件法律文书,提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依据以下不同情况,予以分别处理:
该法律文件针对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关于财产权属的争议,以及那些旨在租赁、借用、保管等目的而不涉及财产权属转移的合同纠纷,若判决或裁决要求将执行标的归还原主或返还给案外人,且其权利足以抵御执行,则应当予以认可。
(二)此法律文件针对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除了前述合同所涉及的债权纠纷之外的其他债权争议,若判决或裁决要求将执行标的归案外人所有,或要求向其交付、返还执行标的,均不予采纳。
若该法律文件是由案外人通过拍卖、变卖执行标的物的方式取得成交裁定,或者是以物抵债的方式获得裁定,并且其权利足以阻止执行,那么应当予以认可。
在金钱债权执行过程中,若案外人因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或冻结,而依据另一案件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的异议,法院将不予采纳。
在非金钱债权执行过程中,若案外人根据其他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提出对执行标的权属的异议,且该法律文书对相关权属认定与执行标的有所不同,人民法院应告知案外人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再审,或者采取其他途径来处理此事。
申请执行人或者案外人若对人民法院依据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做出的裁决持有异议,有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向法院提起针对执行行为的异议诉讼。
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有权依法对执行标的进行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对于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的反驳,法院一般不予采纳;然而,若法律或司法解释有特别规定,则不在此限。
第二十八条在金钱债权执行过程中,若买受人对于登记在债务人名下的不动产持有异议,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且其权利足以阻止执行,则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支持:,这些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全额缴纳所有款项,或者已依照合同规定分阶段支付了一部分款项,并将未付的款项遵照人民法院的指令予以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九条在金钱债权执行过程中,若买受人对于登记在执行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住宅提出不同意见,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并且其合法权益能够阻止执行,法院应当给予支持:这些条件包括,但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所购买的住宅用途为居住,且购买者名下并无其他住宅性质的房产。
(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在金钱债权执行过程中,若被查封的不动产已办理了受让物权预告登记,且受让人提出停止处分的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同时,若该不动产符合物权登记的相关条件,受让人提出排除执行的异议,法院亦应予以支持。
第三十一条规定,若承租人希望在租赁期限内阻止将占有中的不动产移交给受让人,且在法院查封之前,承租人已与出租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实际占有使用该不动产,那么法院应当给予支持。
承租方与被执行方若相互勾结,采取明显不合理的低价租赁被执行的不动产,或者虚构支付租金的相关证据,那么对于他们提出的阻止不动产移交占有的申请,法院将不会予以批准。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实施后,对于尚未完成审查的执行异议及复议案件,应按照本规定进行处理。而对于本规定实施之前已经完成审查的执行异议及复议案件,若人民法院依法启动执行监督程序,则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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