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川行政服务中心
网站首页 要闻动态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政民互动 解读回应 办事服务 互动交流 政策文件 部门领导 人文环境 基层工作 会议纪实

2021云南事业单位招聘未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备考你开始了吗?

更新时间:2025-07-05 浏览量: 

2020年下半年云南事业单位的招聘考试已经落下帷幕,那些未能参加的伙伴们现在可以着手准备2021年的考试了。尽管2021年的云南事业单位招聘通知尚未公布,但提前进行复习总是有益的。接下来,云南中公教育将为大家带来关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解析,希望大家能够认真学习,为明年的考试做好充分准备。

在事业单位的备考过程中,众多考生对于民法中关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这一核心概念的理解尚显模糊,这种情况往往会在他们解题时造成思维上的混乱,进而导致在考试中分数大幅下降。为此,本文将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中“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这一知识点进行系统性的阐述和分析。

首先,我们需借助拆分技巧来剖析“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这一概念。所谓“自然人”,即遵循自然法则诞生、拥有自然生命、与其他动物有所区别的人类。同时,《民法典》在法律层面认可了自然人,赋予其相应的民事主体地位。依据《民法典》第十三条的规定,所谓的“民事权利能力”,即指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第二阶段,根据前述内容,个体应当拥有生命,这一过程涵盖了从生命开始直至生命终结的整个阶段。由此可推论,个体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开始,直至生命终结而结束。这一点也与《民法典》第十三条中关于“自然人自出生至死亡,均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相吻合。我们认为,所有自然人天生就拥有民事权利,由此可以推断出“所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是平等的”。这一点与《民法典》第十四条中“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的规定相吻合。这两个结论是本知识点的核心,也是命题者关注的重点,在考试中经常以填空题的形式来考察这一内容。

云南事业单位招聘民法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_民法典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解析_民事权利能力出生

第三步,基于“从出生到逝世”这一普遍认知,进一步明确该资格的起始时刻,即如何界定何为出生、何为死亡?考虑到当前多数产妇在医院分娩的实际情况,《民法典》第十五条明确指出:“人的出生与逝世的时间,应依据出生证明或死亡证明所记录的时间;若缺乏出生证明或死亡证明,则参照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所载时间。”若存在其他证据能够对上述记录的时间提出质疑,则应依据该证据所确定的时间进行判定。这一规定为我们确立了明确的出生和死亡时间判断依据。在考试过程中,出题者常会给出包含多个日期的案例,要求考生准确判断出具体的出生日期。

第四步,对于该个体所拥有的法律地位——即民事权利能力的相关内容,理应就此结束。然而民事权利能力出生,法律不仅严谨,亦蕴含着人性的关怀,故此,我们还需持续关注那些尚未降临人世以及已故之人所对应的胎儿和死者权益。依据《民法典》第十六条的规定,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事宜中民事权利能力出生,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法律视胎儿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然而,若胎儿在出生时已经死亡,那么其民事权利能力便从一开始就不存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对于已故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以及遗体等,若遭受侵害,其配偶、子女或父母均可依法要求侵权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若死者无配偶、子女,且其父母亦已去世,那么其他近亲属也有权依法向侵权者追究民事责任。这两项规定使我们明白:法律明确表示了对胎儿权益的保障,不过对于未能顺利出生的胎儿则不在此列。同样,法律也确认了对逝者权益的保护,一旦权益受到侵害,相关人员可以依法进行维权。在命题考试中,这两项规定通常不会具体探讨权益维护的具体措施,而是更多地考查法律是否提供保护等立场上的判断。

通过以上四个步骤,我们便能够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这一概念的内在逻辑有更清晰的认知,同时也能够对考试中这一知识点的重点和侧重点有更为深入的理解。

文章来源:永川行政服务中心  文章作者:永川行政服务中心 

上一篇 :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哪些?与有限责任公司区别在哪?速来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