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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究竟始于何时?为何一律平等且终于死亡?

更新时间:2025-07-05 浏览量: 

民事权利能力平等原则_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起始时间_民事权利能力出生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之时起便开始民事权利能力出生,直至生命终结。在我国,这一能力始于受孕之初。不论性别、年龄或社会地位,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均享有平等。从生命诞生的那一刻起,直至生命的最后一刻,自然人始终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在我国境内,所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地位相同。自出生的那一刻起,直至生命的终结,自然人始终拥有民事权利能力。在我国,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普遍平等。这种能力,即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资格,从其诞生开始民事权利能力出生,直至生命的终结。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明确条款,个体的民事权利能力自诞生那一刻起便确立,直至生命终结,这一能力系国家法律直接赋予。个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以下特点:它自出生时开始,直至死亡时结束。个体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国家法律直接赋予的。个体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固有的,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年,终于死亡。自然人自诞生之日起直至生命终结,均具备民事权利的行使资格,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民事权益,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种享有民事权益和履行民事责任的能力,我们称之为民事权利能力。根据2017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其出生那一刻起便开始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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