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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有哪些规定吗?一文速览

更新时间:2025-07-01 浏览量: 

京人社就发〔2011〕197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执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以下简称为“失业保险金领取者”)能够加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失业保险金领取者加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的指导精神,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特此通知以下事项:

失业保险领取者需依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的第158号令,简称《规定》)的规定,加入职工医疗保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医疗保险。

本通知所指的失业保险金领取者,系指在本市注册的失业人员,他们在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当月,直至该月结束、停止领取或中断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

失业保险金领取者需以上年度本市职工的平均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每月依照12%的缴费比率以及每人每月3元的固定费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根据《规定》对个人账户进行资金分配。

失业保险金领取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时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限相同。根据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所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将由失业保险基金中的医疗补助金统一支付,个人无需另行缴费。个人账户中应由个人缴纳的部分,将首先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垫付,随后在失业保险基金补充到位后,这部分费用将并入统筹基金。

三、当本市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在为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时,若该人员符合领取条件,将一并为其完成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手续。

四、依据医疗保险系统内记录的领取金人员所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信息,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的12月份,向同级别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基金划拨的申请。在完成核对并获批准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依照规定流程,对基金进行转账操作。

五、失业保险金领取者加入职工医疗保险后,从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的月份开始,依照《规定》享有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相同,其缴纳保险的时间将与失业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在同一个自然年度,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个人若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他们在失业前后以及再就业前后的门诊(或住院)起付线保持一致,且对于门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以及住院的次数,都将进行累计计算。

七、若失业保险金领取者连续两个月未完成失业保险金申领的相关手续,自次月起,失业保险基金将暂停为其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并终止其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失业者需在重新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的同时北京市医保政策文件,同步完成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和缴费。在此期间中断的医疗保险费用将无法补缴,产生的医疗费用也将由个人自行承担。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职工医保 _北京市医保政策文件_

八、一旦用人单位与职工结束或解除劳动合同(或工作关系),亦或个人委托存档人员与存档机构终止或解除存档关系,个人应迅速前往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完成失业登记手续,并按照规定程序申领失业保险金。

自用人单位与职工结束或解除劳动合同(或工作关系),或个人委托存档人员与存档机构结束或解除存档关系之后的三个月内,个人可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城镇居民老年人和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障相关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56号)的规定,提交书面申请至所在街道(乡镇)的社会保障事务所,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补缴那段时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该费用由个人自行承担,而在补缴期间个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将由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依照规定进行手工报销。

九、对于那些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但尚未找到工作的领取者,他们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加入本市的居民医疗保险体系。

失业人员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之月起至系统完成缴纳医疗保险费之月止,所产生的医疗费用需自行垫付。待办理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手续后,可前往参保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北京市医保政策文件,申请报销这段时间内的医疗费用。

十一、若失业保险金领取者需将失业保险关系从本市迁至户籍所在地省份、自治区或直辖市,其职工医保关系也将一并转移。在此期间,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将按照本市规定,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的失业保险基金中。本市居民若在省外、自治区或直辖市失业,可以将他们的失业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关系,以及应缴的基本医保费用,转移到本市。他们需依照本市的相关规定加入职工医保,并享有相应的医保待遇。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划转的失业保险基金将用于在本市缴纳职工医保费用,若资金不足,本市失业保险基金将予以补充;若资金超出,则将多余部分纳入本市失业保险基金。

若用人单位未按规缴纳失业保险费,或未及时转移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及档案关系,导致失业者无法获得失业保险待遇,则该单位应全额赔偿失业人员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用及相应待遇。

各区(县)、街道(乡镇)的社会保障事务所需设立信息核对机制,确保失业人员登记、失业保险金的领取、医疗保险费的确定以及就业等各项业务信息的互联互通,从而保障失业保险金领取者能够及时获得应有的基本医疗保险。

本市农民工在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同时,需遵照本通知要求加入职工医保,并有权享有相应的医疗。

2011年6月30日之前,失业保险金领取者如因病就医,其医疗费用需依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及相应政策来申请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自2011年7月1日起,如患病就医,则应遵循本通知的规定。此外,对于在2011年6月30日之前入院,而在7月1日之后出院的失业保险金领取者,其住院医疗费用同样应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自2011年7月1日起,本通知正式生效。若原失业保险待遇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内容存在冲突,应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

文章来源:永川行政服务中心  文章作者:永川行政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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