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多政策要求!北京市进一步规范补充医疗保险政策,企业和单位有何新要求?
更新时间:2025-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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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医保发〔2022〕36号
各区域医疗保障机构、财政部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社会事业管理部门、财政审计部门,以及各用人单位:
为深入执行党的二十大的精神,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关于构建全面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相关规定北京市医保政策文件,推动不同层次医疗保障的有序对接,依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的相关要求,现对补充医疗保险政策的规范工作作出如下通知:
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与事业单位,即用人单位,需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决定》(市政府第158号令)的相关条款,设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在本单位,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提取额度不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4%,这部分费用将由企业从成本中支付;而对于事业单位,则需依照相应的财务规定进行列支。
三、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主要用于补偿基本医疗保险、职工重大疾病保障以及医疗救助所覆盖之外的个人自付医疗开销;此外北京市医保政策文件,它还可以用来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个人自费医疗费用。
四、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职责归属于用人单位。同时,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采购那些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辅相成的、广受欢迎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
五、当年结余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用,企业将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而事业单位则需依照相应的财务规定进行管理。
六、各用人单位需依据本通知内容,确立相应的具体实施措施。补充医疗保险的相关管理细则需提交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还需向全体职工进行公开。
七、鼓励各区域运用财政资金,为经济困难的群众提供资助,帮助他们购买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辅相成的普及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八、对于已经实施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即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机构,不得对编制内员工额外设立补充医疗保险。而对于编制外员工,则可以依据本通知的相关规定来设立补充医疗保险。
九、各区医疗保障机构需强化对用人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工作的引导,并积极助力用人单位迅速构建并优化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本通知的解读工作由北京市医疗保障局承担。若之前的规定与本次通知内容存在冲突,应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
十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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