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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1号文来袭!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何新规?

更新时间:2025-07-04 浏览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职业年金转移接续事宜的通告

人社部规〔20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部门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局):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编号国发〔2015〕2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编号国办发〔2015〕18号),为了有效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职业年金转移接续事宜,确保流动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特就相关问题作出如下通知:

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在同一统筹区域内的流动时,仅进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而基金则不予转移。

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中,若需在不同统筹区域间流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也将相应转移相关基金。

(三)当机关事业单位的参保人员变动到企业工作时,他们不仅需要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进行转移,同时也要将相应的基金进行转移。若参保人员得到相关部门的同意,从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调至企业工作,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将随之转移至目标企业所在地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管理;至于因离职、被辞退等情形而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参保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则需转移至其户籍所在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管理。在非户籍地就业参保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需依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中的具体规定进行;而对于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离职创业并保留人事关系期间,暂时无需转移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其完成离职手续之后,需依据其重新就业的具体状况,依照既定规则,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进行相应的转移和延续。

参保人员若在统筹范围间流动,或从机关事业单位转向企业,其个人缴费部分将根据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全部储存额进行转移;至于单位缴费部分,则以该人员改革后各年度的实际缴费工资作为基数,按照12%的比例进行总额转移。对于那些参保缴费时间不足一年的个人,其转移金额将根据实际缴费月份来计算。

参保人员若从企业岗位调动至机关事业单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及单位缴纳的保费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具体来说,对于在改革前已加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改革后加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其企业参保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将依照上述规定进行转移和接续。

改革前已参与地方养老保险试点项目以及改革后加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体系的人员,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过程中,无需转移试点期间的单位缴纳和个人的缴费部分。对于改革前的个人缴费及其利息,将依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二、针对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在完成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需对职业年金进行补充记录。

参保人员若已办理正式调动、辞职或被辞退,并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将根据其在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长短,补充记录职业年金,并通过实账方式将其划转至个人职业年金账户,所需资金则由其原单位按照现行的经费保障途径予以解决。

参保人员在企业工作后转至机关事业单位,在退休时,将依据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政策来确定待遇,并且将职业年金的本金及其投资所得一并转移至待遇领取地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退休前若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转至企业,则无需再次进行职业年金的补记;此前已补记的职业年金,其转移及管理运营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办发〔2015〕18号)的相关规定进行。

三、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的相关待遇计发参数

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间跨统筹区域调动,至退休年龄时,其视同缴费指数将参照其退休时职务或职级(技术职称)对应的待遇领取地标准来确定;在过渡期间,按照老办法计算的退休待遇中,退休补贴的数额将依照2014年9月其职务或职级(技术职称)对应的待遇领取地的退休补贴标准来确定;而在其他统筹区域参保并缴费的期间,其实际缴费指数可依据个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与待遇领取地前一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例来计算,或者依据个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与该统筹地区前一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例来计算,取两者中的较高值。

参保人员若从机关事业单位转向企业进行参保,其视同缴费指数将依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来决定。

改革实施后,若参保人员在企业间流动至机关事业单位,并在过渡期间步入退休年龄,其退休待遇将参照待遇领取地相同条件(包括职务、技术职称等)的人员标准来确定;同时,将采用新旧两种方法进行养老待遇的计算对比,具体操作细则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过渡期结束之后,步入退休年龄的人员将直接依据新方法计算养老待遇。对于其他具有相似情况的个人,也应依照此规定进行处理。

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变动时,其养老保险关系在转移接续后,将对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以及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进行累积核算。

四、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的待遇领取地确定

两参人员退休政策文件_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_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政策

当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步入退休年龄阶段,他们退休时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登记的地点,便是他们领取养老金的所在地。

参保人员在从机关事业单位转至企业工作后,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际,将依据国办发〔2009〕66号文件等相关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的地点。

五、关于处理多重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若同时拥有多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重复支付养老保险费用,需遵循“先转后清”的操作流程,具体清理工作则由接收地的社保管理部门依照规定执行。

六、关于职业年金转移接续

根据国办发〔2015〕1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的实账部分需进行转移和接续。对于职业年金单位缴费中采用记账方式管理的部分两参人员退休政策文件,其转移接续的具体办法如下:

参保人员在转换至同级财政全额资助的机构时,可以将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累积金额进行转移,并由接收单位负责以记账形式进行后续管理。

参保人员若从机关事业单位调至企业,或在非同级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间调动,抑或从财政全额供款单位调至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转出单位需负责同级财政的相应资金保障,并确保资金拨付记录准确无误后,方可进行转移和接续手续。

参保人员在从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调至财政全额供款单位时,其原有实际积累的个人账户资金将依照规定进行转移和接续,并且,在新就业单位工作期间,其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也可以通过记账的方式进行管理。

七、关于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和待遇计发

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间调动时,其个人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账户中,由正常缴费所形成的职业年金(简称正常缴费)、参与本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所缴纳的个人费用及其利息的划转(简称划转缴费)、以及补记的职业年金(简称补记缴费)和企业年金两参人员退休政策文件,应分别进行管理并计算各自的收益。

参保人员若从机关事业单位调至企业,并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达到退休条件,若参与企业设立的企业年金计划,其正常缴纳、补缴的保费以及企业年金累积的储存额将合并进行计算。依据企业年金制度的相关规定,他们将获得企业年金待遇。此外,还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划转缴费累积的储存额。

参保人员若从机关事业单位转至企业,并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达到退休条件,但该企业未设立企业年金计划且由原管理机构负责正常缴费、划转缴费及补记缴费的运营,则应将正常缴费和补记缴费的累计储存额合并核算,依据国办发〔2015〕18号文件的规定领取职业年金待遇,并将划转缴费的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参保人员本人。

参保人员在从企业岗位变动至机关事业单位后,其之前在企业所设立的企业年金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转移,并继续进行投资与运营。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中,一旦达到退休年龄,在过渡期间,企业年金的累积储存金额不纳入新旧方法标准的比较范畴,而是依据企业年金制度的相关规定领取企业年金;同时,依照国办发〔2015〕18号文件的规定,一并领取职业年金;过渡期结束后,将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的累积储存金额合并进行计算,继续按照国办发〔2015〕18号文件的规定领取职业年金。

(五)若参保人员在任职期间不幸离世,或是在退休之后驾鹤西去,那么他们所缴纳的常规费用、转移的缴费、补缴的费用以及企业年金账户中的累计余额,均可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相关部门将另行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的具体操作规程。

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正式生效,对于任何与此通知内容存在冲突的先前规定,均应依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     政     部

2017年1月12日

文章来源:永川行政服务中心  文章作者:永川行政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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