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化债转股加速落地!152号文及国务院常务会议有何重大意义?
更新时间:2025-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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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化债转股项目正快速推进实施——继国家发改委及另外六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过程中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52号文”),2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对此进行了具体安排和部署。152号文件针对遇到的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措施,包括11条政策,旨在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活力,共同协作以降低企业的负债水平,加强风险控制,并提升整体的发展水平,这对推动经济健康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152号文出台的深刻背景
首先,国家在推进过程中加快了步伐。其规律和趋势大致表现为每隔5个月便增强一次力度。每次的推进都更加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内容也日益细化。尤其在2月7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直接提出了涉及5个方面共22条的具体措施。这些措施将市场化债转股提升至至关重要的地位,成为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核心,同时也是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提升效率的关键手段。
其次,债转股的成效有待增强。《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颁布之后,已有超过一百家企业达成了债转股的协议,涉及金额超过1.6万亿元,其中已有3000多亿元协议得以实施,从而使得相关企业的杠杆率下降了4至15个百分点,有效约束了企业杠杆率。问题与困难同样显著,协议达成后实施困难重重,落地效果不佳;部分项目虽标明为明股实债,但降杠杆并不彻底;约束力不足使得目标企业承受压力不够;资金筹集困难、成本消化不易、退出机制不明确等问题,共同导致了实施机构工作积极性不高。在此情境下,152号文件通过制定具体政策措施,旨在进一步促进债转股的顺利实施,从市场需求及供应规模的角度分析,唯有落地项目累计金额超过1万亿元债转股政策文件,债转股这一降低杠杆率的关键途径方能充分发挥其作用。
第三,政策框架已基本确立。以152号文件的发布为里程碑,我国“1+N”债转股政策体系已基本构建完成。依据《市场化债转股操作指南》,其中“1”代表核心指导文件,即国务院发布的54号文件;“N”则涵盖了七个方面的辅助政策,首先涉及实施机构的相关政策,例如五大国有商业银行设立专门机构的规定;其次为推动机制的政策,比如债务委员会的相关制度;再者,金融支持政策,比如国务院针对化解钢铁和煤炭行业过剩产能而出台的政策;接着是资金筹集政策,包括专项债券和政府引导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政策;然后是税务和工商政策,比如对企业降低杠杆率的税率支持政策;还有司法支持政策,例如在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和破产审判庭;最后是其他综合政策,比如此次发布的152号文件。
二、准确把握152号文有效推动债转股的关键
152号文件的发布,使得市场化债转股的概念被细分为狭义与广义两个层面。这不仅涵盖了银行主导的市场化债转股,还包括了非银行机构的市场化债转股;不仅限于不良债权的债转股,也涵盖了非不良债权的债转股;而且,转股的形式也不局限于单纯的收债转股,还包括了以股抵债和发行新股偿还债务等多种方式。152号文件的颁布带来了多方面的积极影响:首先,债转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得到了显著增强;其次,市场参与各方的主观能动性、积极性以及创新能力得到了有效提升;最后,债转股的债权安全性、流通性和投资回报率得到了明显提高。
第二个关键词涉及三个关键步骤。在152号文件中,对于债转股工作所涵盖的债、转、股这三个方面,都做了深入细致的工作。“债”这一概念不仅涵盖了银行的债务,还包括了银行以外的其他债务,如民间借贷之外的各种债务;同时,它既囊括了不良债务,也涵盖了关注类和正常债务。“转”一词,通常指的是债转股的转换,即152号文中的转换,其内涵已从单纯的转股扩展至可发行股份、可用股份偿还债务,并上升成为一种业务运作模式。债转股的其他模式还包括通过收购股份来偿还债务、通过发行股份来偿还债务、以及以股份抵偿债务等。至于“股”,它也有了广义与狭义之分,在普通股的基础上,出现了优先股,且152号文对优先股的执行方式进行了明确;此外,它还扩展到了可转换债券和永续债券,进而纳入了权益融资的范畴。
第三个关键词涉及三个主体。在152号文中,全文针对对象企业、贷款银行以及实施机构所面临的问题与挑战,实施了详尽的政策支持和指导。例如,实施机构最紧迫的需求是资金问题,尤其是转股后的资金成本问题,152号文对此提出了多方面的支持政策。针对贷款银行,文件突出了两大亮点:一是全面覆盖债权,二是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贷款转让,折价损失可按照规定进行核销。对于目标企业而言,其融资渠道已从国有领域拓展至非国有领域,既可通过筹集资金来清偿债务,亦可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进行债务偿还。
第四个关键词涉及三大政策。152号文件引起了市场的广泛关注,并计划后续进行组织协调,以加速实施税收政策、资金政策和国企转股定价等三大政策。以资金政策为例,其稳定、中长期、低成本的资金来源特点,有助于缓解实施机构对收债资金来源及持股期间资金成本消化的担忧;同时,也能减轻对象企业对于债转股后成本可能不降反升的顾虑。
第五个关键词:扩大参与。在三类市场主体中,债转股的核心在于实施机构的运作。依据2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议,将强化市场化债转股实施机构的力量,以此拓宽参与范围。此举不仅指导现有机构以及“两类公司”的参与,而且一方面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和保险机构设立新的实施机构,这标志着新设政策已从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延伸至其他金融机构;另一方面,也激励资产管理公司提升其资本实力。
第六个关键词强调采取多种策略。与先前的政策性债转股不同,此次市场化债转股模式结合了“政策引导”与“市场主导”的双重特点。152号文件显著增强了政策引导的作用,然而其核心仍在于市场化而非政策化。自152号文件发布以来,核心任务是促使超过万亿规模的未实施项目得以落实,这要求采取综合措施,包括各级政府和国资监管机构需强化对国有企业负债的控制;银监机构需增强对银行贷款真实性的审查与考核。此外,更迫切的是,三类市场主体应摒弃被动等待,主动且切实地采取行动。李波债转股政策文件,担任重庆渝康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党委书记及董事长,其撰写的文章仅反映了他个人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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