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审批擅建住房?XX 县城乡建设委员会对此答辩
更新时间:2025-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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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答辩状中提及的行政答辩状范例,包括行政答辩状范例(一),答辩人系XX省XX县城乡建设委员会,其办公地点位于XX县X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冉XX,主任。
郑XX对于土地管理行政处罚的裁决表示不服,以下是他的答辩内容:郑XX原本在云台乡利民村四组拥有一座砖木结构的瓦房,于1987年3月向乡政府提出申请,希望在自家的耕地上建造住房。然而,乡政府认为该地块并不符合农房建设规划,故而未予批准。
郑XX未经过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核与批准,也未取得建房许可证,便擅自在其承包的耕地上建造住房,这一行为明显违反了《XX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21条的相关规定。
施工期间,乡政府屡次派遣人员到现场进行劝诫,同时发布了《关于郑八违章建筑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正在建设的房屋并恢复耕地,然而郑XX对此置若罔闻。于是,乡政府在1987年12月20日向县城乡建设委员会提交了《关于对郑XX强行占用优质耕地建房的处置报告》。
经过详细调查与确认,我们认为郑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有关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的规定,即占用耕地建设住宅需经乡级政府审核行政答辩状格式,并向上级县级政府申请批准。
鉴于该法第四十五条中有关“农村居民若未经批准或以欺诈手段获取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造住宅的,将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规定在限期内拆除或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房屋”的规定行政答辩状格式,我们于1988年9月2日发布了《关于拆除郑XX非法占用耕地所建住房的处罚决定》。
郑XX以“建设房屋已由群众共同商议并达成一致”为抗辩,对土地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表示不认同,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他所提出的这一所谓“依据”明显缺乏说服力,恳请法院依据法律进行公正裁决。
证据包括:一份XX乡政府发布的《郑NX违章建筑通知书》;一份XX乡政府编制的《郑XX强行侵占优质耕地用于建房的处理报告》;以及本委员会作出的《针对郑XX非法占用耕地所建住房的处罚决定》。
在XX县人民法院提交的关于行政答辩状范文(二)中,答辩方为某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为某某,局内职务为局长。针对与李某发生的行政赔偿争议,答辩人提出以下答辩意见:具体事实如下,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晚上六点二十分,执法人员在城区进行巡查时,于县府东街李某卤肉店前发现流动摊贩殷某某正在违规占道售卖蔬菜。执法人员王某某、王某向殷某某展示执法证件,并要求其前往交警大队什字以北的指定地点经营。殷某某正准备骑电动三轮车离开之际,醉酒的李某从自己的卤肉店中跌跌撞撞地走出,对执法人员进行辱骂,指责他们未能及时清除卤肉店周边的流动摊贩,认为这影响了他的生意,同时还试图拉住殷某某的三轮车阻止其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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