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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最高法发布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解释!你了解多少?

更新时间:2025-06-30 浏览量: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针对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新法规,此举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人们普遍关注新法规能否切实保障公众获取信息的权利政务信息的发布,以及能否有效规范政府公开信息的流程,这两个问题已成为公众热议的焦点。

新规背景出台

2011年,我国最高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伴随社会的进步,该规定在原有框架内持续得到优化,相应地,《解释》也应运而生。这一系列规定的陆续出台,旨在迎合社会发展的趋势,保障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与透明度。近期,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案例数量逐年增加,新颁布的规定旨在更高效地处理这些新出现的状况。

受理范围扩大

《解释》文件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情形纳入法院受理范围。在此之前,对于这类情况的受理存在一定的模糊地带。然而,现在这一明确的规定使得更多权益受损者得以寻求法律救济。这一举措体现了对公民个人信息和企业商业信息的尊重和保护。

信息区分公开

若被告掌握的未公开政府信息具有可辨识性,法院将做出决定,责令被告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相关信息中可公开的部分。这一措施旨在避免政府部门以不明确为由拒绝公开信息。明确设定的二十个工作日的时间限制有助于加快信息公开的进程,并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得到充分保障。

适格被告确定

根据《条例》中规定的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两种情形,遵循“行为主体即被告”的原则,《解释》对这两种情形下被告的认定做出了详尽的规定。在案件的具体处理过程中,明确被告身份能够有效避免责任转嫁。此外,对于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担任被告的资格,法律条文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举证责任原则

在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诉讼案件中,必须遵循《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原则,即被告需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若诉讼中,当事人未主动出示证据,或法院认为信息公开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则可责令当事人提供或补充必要的证据。此做法有助于在举证阶段确保各方的责任与义务得到平衡。

预防救济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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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主要作为事后的补偿手段,先前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已对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的预防性补偿机制进行了详细说明,《解释》文件对此前条文进行了延续。具体来说,该规定明确了在信息未公开前,原告的公开申请不予接受;在诉讼进行中,若申请人请求暂停公开,亦需遵守既定规则。这样的规定旨在在信息公开之前,预防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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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永川行政服务中心  文章作者:永川行政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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