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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惩戒细则征求意见,你怎么看?

更新时间:2025-07-02 浏览量: 

广大市民朋友们:

为规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确保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完善,昆明市政务服务管理局负责牵头,制定了《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主体联合惩戒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目前,该细则已通过昆明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官网及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服务系统,以及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云南省·昆明市)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自2018年8月22日起至2018年9月11日,我们诚挚邀请您踊跃提出宝贵的修改建议。您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与我们取得联系:一是拨打座机电话0871-63149992进行直接沟通;二是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kmzwjzcfgc@126.com。我们衷心感谢您的参与与支持!

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主体联合惩戒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

昆明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局

2018年8月22日

附件

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

主体联合惩戒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构建健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体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法规〔2018〕457号)、《云南省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云政发〔2016〕97号)、《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细则》(云政发〔2017〕6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于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水资源、矿产资源、土地资源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的失信主体,本细则同样适用。

本细则所指的公共资源交易失信主体,系指在参与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违反了公共资源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违反了诚信原则,且遭受了行政监督部门或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行政处罚的个体或单位。

本细则所指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涉及多方主体,具体包括:投身于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招标方、采购方、出让方、转让方、委托方等项目的发起者,以及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拍卖机构、产权交易机构等扮演中介、代理或服务角色的机构,还有响应项目邀请的投标方、供应商、竞买方、受让方等,以及获得中标或竞得资格的各方,评标评审的专家,以及与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的个人(包括自然人)等。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以及诚实信用的准则,并构建一个“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联合惩戒体系。

昆明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亦即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简称市政务服务局或市公管局),承担着全市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主体信息及惩戒措施的搜集与公开工作。

第七条,对于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失信的当事人,将其名单纳入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失信主体“黑名单”,并进行公开披露。

第八条,各级行政监督机构需依法对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失信主体进行确认或实施处罚。确认结果或处罚决定一旦作出,须在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市政务服务局(市公共资源管理局),此作为收集公共资源交易失信主体信息的依据。

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规主体所做出的惩罚性决议,应涵盖其失信的具体情况、失信的主体身份、失信行为的认定标准、失信行为的判定结论以及相应的惩罚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市政务服务局(市公管局)承担全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认定结果或惩戒决定的公布工作,这些公布内容将在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上展示。同时,市政务服务局(市公管局)还需将这些公布信息抄送至昆明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文明办)和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将同步将这些信息在“信用昆明”网站上予以公开。

若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的当事人对已公布的失信行为认定或惩戒决定持有异议,他们有权依照法律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的当事人需在接到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最终结果后,及时将此结果上报至市政务服务局(市公管局)。若涉及变更或撤销的处理,市政务服务局(市公管局)需在三个工作日内,在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上重新予以公告,并且同步将这一公告内容报送至市文明办和市发展改革委。随后,市发展改革委将在“信用昆明”网站上再次公布相关信息。

市政务服务局(市公管局)承担着制定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主体“黑名单”公开披露制度的职责,负责对“黑名单”实施动态管理,确保“黑名单”信息的及时、准确更新,同时提供失信主体信息的免费查询与共享服务。

第十三条本细则所称的联合惩戒对象,包括:

(一)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所公示的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主体的“黑名单”中所列的当事人;

(二)由各级行政监管部门依照法律程序确认的违规违法活动档案、信用不良行为记录,或者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公共资源交易参与方;

(三)经司法机关依照法律程序确认,涉嫌行贿、受贿、串通投标等违法犯罪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参与者;

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主体黑名单_昆明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局_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失信主体联合惩戒细则

(四)若失信被执行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人民法院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登记为失信名单,则该名单中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这些联合体以单一投标人的身份参与投标,此时必须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查询。若联合体成员中存在一人或多人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者,则整个联合体将被视作失信被执行者。

(五)那些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被正式登记为严重违法的企业。

第十四条明确规定,针对联合惩戒对象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活动,将实施以下几种惩戒手段:

各行政监督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已对处罚期限作出具体规定的,联合惩戒对象的失信行为记录期限应遵循该规定执行;若在行政处罚中未对期限作出明确规定的,则失信行为记录期限将依照以下原则来确定。

1.警告、罚款的,失信行为记录期限为:6个月;

对于被没收非法所得或非法财产的行为,其失信记录的保留时间为:一年。

对被暂时扣留的许可证或执照,其失信行为的相关记录保留期限为:从暂时扣留许可证或执照的那一天开始计算,直至扣留期限届满后的24个月结束。

持有被撤销的许可证或执照者,不得参与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若当事人同时受到两种或两种以上行政处罚,其失信行为记录期限将依据其中惩戒期限最长的行政处罚来决定。

对于法律或行政法规中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若依据前述原则无法明确界定失信行为记录的有效期限,则需由市政务服务局(市公管局)与相应的行政监督机构和司法机关协商,共同决定具体的记录期限。

对于采用综合评估方法进行评审的项目,招标方在评标规则中需对那些处于失信行为记录期限内的联合惩戒对象实施以下限制措施:

对于失信行为记录在6个月以内的,应从其综合评分中扣除5分,此扣分结果将作为其综合评分的最终得分。

若失信行为记录的时长介于六个月至十二个月之间,则需在综合评分的基础上扣除十分,该扣分将作为其综合评分的最终得分。

若失信行为所留存的记录时间介于12个月与24个月之间,则需在综合评估得分的基础上扣除15分昆明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局,此扣分将作为其综合评分的最终结果。

若失信行为的历史记录时长超过两年,则需在原有的综合评分基础上扣除二十分,此扣分结果将作为其综合评分的最终评定。

对于运用经过审核的最低投标价评审方式的项目,在评审标准中,招标方需对那些处于不良信用记录期限内的联合惩戒对象实施以下限制措施:

对于失信行为记录在6个月以内的,应在其详细评审得分的基础上扣除15个百分点,该扣分结果将作为其参与评标活动的最终详细评审得分。

对于失信行为记录期限介于六个月至十二个月之间的,需在详细评审得分的基础上扣除百分之二十,该扣分结果将作为其参与评标活动的最终详细评审得分。

对于失信行为记录期限介于12个月至24个月之间的,应在详细评审得分的基础上扣除25%,该扣分结果将作为评标过程中详细评审的最终得分。

若失信行为的历史记录跨越了24个月,那么在对其详细评审的得分进行计算时,需在原始得分的基础上扣除30%,此调整后的得分将作为该行为在评标过程中详细评审的最终结果。

若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出现失信行为,该行为记录期间将向公共资源交易失信主体的“黑名单”进行公开曝光;同时,行政监督部门将依据法律规定,对其作出在一定时期内禁止代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政府采购业务)的处罚决定,在此禁止期内,招标人(采购人)不得委托其处理招标(政府采购)相关事务。

若评标专家出现失信举动,在失信行为被记录的期间内,将不得参与昆明市及其下辖市县级别的公共资源交易评标工作。

昆明市政务服务局(市公管局)负责牵头构建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并确保行政监督部门与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得以实现。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市政务服务局(市公管局)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2018年某月某日开始执行昆明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局,其有效期限将持续至2021年某月某日。

文章来源:永川行政服务中心  文章作者:永川行政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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