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中主观过错证明责任咋分配?上海法院骨干来讲解
更新时间:2025-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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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办案心法”栏目推出“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特别节目,特邀请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董礼洁,为我们深入讲解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如何合理分配主观过错的证明责任。
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诸多亮点引人注目,其中之一便是明确了主观过错免罚的相关规定。但不容忽视的是,在行政执法与行政司法实践中,对于此规定的内容,各界看法不一,尤其是关于当事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以及举证责任应由何方承担的问题,存在较大分歧。针对这一议题,作者认为有必要运用文意阐释、逻辑分析、体系性阐释等多种法律阐释手段,依据具体情境对举证责任进行合理划分。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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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意解释构成了法律解释的基础手段。通常情况下,若能通过文意解释来适用法律,便无需借助其他法律解释方法。“主观无过错免罚”这一条款位于《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第二款,具体表述为:“若当事人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身无主观过错,则不予实施行政处罚。若法律或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则应依照其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的文字内容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若法律或行政法规并未明确规定行政机关需承担举证责任,那么行政相对人便需对自己的主观无过错进行证明。然而,这种理解显然不足以应对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中的复杂情况,尤其是对于“但书”条款的准确解读,更是存在争议。
一、行政处罚的过错推定原则
相较于犯罪活动和民事侵权行为,行政法领域的违法行为所侵害的对象较为集中。《行政处罚法》第二章中明确指出,行政处罚系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违反行政管理体系秩序的个人、企业或其他机构,采取削减权益或增加义务手段进行处罚的具体行动。
依据该法规,违法行为所侵犯的对象是行政管理的秩序,而实施行政处罚的宗旨在于对违反行政秩序的个人、企业或机构进行处罚,通常并不包括对其他权利的保护或补偿。由于违法行为构成要素的单一性,尤其是行政管理秩序作为客体所具有的特性,这导致了违法行为在主观构成要件上的相对简化。通常情形下,若非法律条文对违法行为的故意要素有特殊要求,那么一旦当事人实施了违法行为,便默认其存在主观上的过失。
以逆向行驶这一行为为参照,了解并遵守交通规则是交通参与者应尽的法律责任行政违法行为案例,无论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均应遵循右侧行驶的规定。若有人违反交通规则,实施了逆向行驶,则默认其存在主观上的过失。
二、过错推定前提下,当事人证明责任的分配
基于过错推定原则,一旦行政机关察觉到当事人涉嫌违法举动,必须查证其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并按照法定流程,依据相关法律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至于当事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行政机关无需再额外承担举证责任。
然而,推定过错并非不可推翻,若当事人自认无主观过错并能提供充足证据证实,行政机关理应予以采信。若行政机关未采纳当事人的辩解及证据,法院将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撤销或确认该处罚决定违法。
三、小结
根据过错推定原则,一旦当事人实际上实施了违法行径,便会被假定存在主观过错,此时行政机关无需对当事人主观过错的存在进行举证。然而,若当事人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观上并无过错,则其行为不构成违法,自然也就无需受到行政处罚。
02
逻辑解释和系统解释方法下的
“主观过错免罚”
一、“主观过错免罚”条款在《行政处罚法》中的定位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明确提出了“主观过错免罚”的规定,这一条款在法典的编排中定位为免受处罚的合法条件,详细列举了两种不予以处罚的具体情况:,,。
一是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
二是第二款规定的不具有主观过错的情形。
从对上述两款文字的阅读分析中可以得知,第一款仍将当事人所进行的行为视为违法,但由于情节较轻且当事人已及时纠正错误,故决定不予以处罚,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因犯罪情节轻微而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相类似;然而,第二款并未对当事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作出判断,而是直接规定,对于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行为不存在主观过错的情况,将不予处罚。
依据上述条款的具体内容,通过运用逻辑阐释和体系分析的手段,我们能够推断出,在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的裁决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当事人客观上实施了违法行为;
二是当事人具有主观过错;
三是当事人不具备法定免于处罚的情形。
当事人若存在主观上的过失,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条件,换言之,若当事人主观上并无过失,即便其行为在外观上看似违法,亦不构成行政违法行为。若法律未对相关要件作出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需证明其决定的合法性,这就要求其提供证据来证实上述第一项和第三项要件的存在。关于第二项条件,即主观过错方面,依照过错推定法则,若当事人未能提供反证,行政机关无需额外提供证据;然而,若法律或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则行政机关需对此承担举证的义务。
二、《行政处罚法》在行政处罚法律体系中的定位
《行政处罚法》作为行政处罚领域普遍适用的法律准则,可视为总纲。在特定行政领域实施行政处罚时,还需参照相应部门法的规定。在具体的行政管理活动中,若相关法律法规对主观过错的判定有具体规定,则必须依照这些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指示来进行判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四十三条针对故意伤害行为做出了规定,而四十九条则对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进行了界定,这些条款都将“故意”视为判定违法行为是否成立的必要条件。在执行相关法律条款进行行政处罚的过程中,行政主体不仅要确认当事人确实实施了违法行为,比如殴打他人、扰乱公共秩序、破坏公司财物等,还需进一步核实其主观意图是否属于“故意”。这包括判断当事人击打他人是否出于正当防卫还是意图造成伤害,以及破坏公私财物是出于故意还是意外等情况。
在此情形下,需特别注意,若法律未作出具体规定,主观过错涵盖故意与过失两种情形;一旦法律明文规定,仅当当事人“故意”行为构成违法时,行政机关才有责任证明其“故意”的存在。
三、小结:对但书规定的理解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的规定指出,若法律或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的主观方面已有具体规定,则应依照这些规定执行。这意味着,在这种情况下,判断当事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时,不再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而是要求行政机关依据证据来证实当事人确实存在主观过错。自然,若涉事方坚信自身并无主观过失,他们有权提供相应证据以供佐证。此时,行政机关理应将这些证据纳入审查范围,并作出相应的认定。
03
相关法律概念辨析
在确定主观过错这一问题上,我们必须对诸如“见义勇为”、“正当防卫”以及“紧急避险”等法律术语进行详细区分和辨别。
一、不具有主观过错与“见义勇为”
尽管法律及行政法规并未对“见义勇为”的具体内容进行明确说明,然而在近期,众多地区已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对那些勇于见义勇为的个人依法实施表彰与奖励。在这些立法中,对于“见义勇为”的界定普遍相同,即指在超越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的范畴内,为了捍卫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是为了保护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勇敢地站出来,与违法犯罪行为抗争,或是参与抢险、救灾、救助等行动。
主观过错与见义勇为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区别,这主要表现在见义勇为的核心宗旨是捍卫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及他人的利益。尽管在某些特定情境中,见义勇为的行为可能对行为者自身带来正面效应,但这并不削弱其助人为乐的本质。目睹邻居家发生火灾,毅然投身于灭火行动的人,其行为客观上确实有助于保护自身财产免受火灾损害,然而,他们的主要动机却是为了捍卫公共利益及他人福祉,因此,这种举动理应被视为见义勇为的行为。
此外,必须强调的是,在各地的地方性立法中,对于见义勇为的行为及其人员都有明确的定义。这些立法的主要目的是对那些见义勇为者进行表彰和奖励。因此,在地方立法中,对见义勇为的评判标准通常设定得较为严格,这一做法与立法的宗旨紧密相连。在行政执法与行政司法活动中,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需采用更为宽泛的评判准则。主要应关注,在行为人未承担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的前提下,其行为动机主要是为了捍卫个人权益,抑或是为了保护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
二、不具有主观过错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是法律领域中的常见术语。“正当防卫”涉及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自身或他人的生命、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所进行的阻止,以及在此过程中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伤害的情况。紧急避险行为系指在确保公共福祉、保护个人或他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不受即时威胁的情况下,不得不采取的,可能导致自身及他人遭受损害的措施。
《民法典》以及《刑法》对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详尽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在正当防卫行为导致损害的情形下,行为人无需承担民事责任;然而行政违法行为案例,若正当防卫行为超出合理范围,导致不必要的损害,实施正当防卫的人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若损害因紧急避险行为产生,责任应由制造险情者承担;若险情源自自然因素,避险者无需承担民事责任,但可酌情获得补偿;若避险措施失当或超出合理范围,导致不必要的损害,避险者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条明确指出,若为保护国家、公共及个人或他人的生命、财产等权益,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制止行为,并导致不法侵害者遭受损害,该行为即构成正当防卫,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然而,若正当防卫行为明显超出必要限度,导致严重损害,则需承担刑事责任,但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对于正在实施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若采取防卫措施导致不法侵害者受伤或死亡,则不视为防卫过当,亦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一条明确指出,若为保护国家、公共福祉、个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益,在面临即时威胁时,所实施的紧急避险措施,即便导致损害,亦不承担刑事责任;然而,若紧急避险行为超出了合理范围,导致不必要的损害,则需承担刑事责任,同时,依法可减轻或免除相应的处罚。
依据相关条款的说明,只要行为未超出合理范围,实施正当防卫者与采取紧急避险者均无需承担相应的刑事或民事责任。在行政执法与司法过程中,只要防卫或避险行为未超标准,当事人可据此声称自己并无主观过错。
三、小结:行政处罚应当排除的情形
在行政执法与行政司法领域,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需确保当事人未曾处于“见义勇为”、“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的状态。即便当事人的行为看似违法,只要当事人能证实其行为系“见义勇为”、“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并且未超出合理范围,则其行为不应被视为违法。
结语
法律旨在达成正义,对法律文本的诠释亦不应偏离此宗旨。在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的各个环节,无论是执行者还是裁判者,均不应拘泥于法律条文的字面意思,而应将法律条文置于法律体系的大背景下、置于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进行更为全面与深入的阐释。
作者介绍
董礼洁,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的博士毕业生,目前担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副庭长,并被评为三级高级法官。她曾荣获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称号,并多次受到表彰,荣立三等功。她主审和撰写的案件,两次被选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同时,她多次获得上海市“三个一百”优秀案例以及上海法院行政审判典型案例的荣誉。著有两部学术专著,并在《法律适用》、《人民司法》等知名期刊上发表了超过十篇学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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