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谁来行使?法律规定你知道吗
更新时间:2025-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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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税款、税收滞纳金和税务罚款,谁来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明确指出,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必须依据法律。若法律未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作出规定,则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需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在法定期限内,若当事人既未提出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且未履行行政决定,那么不具备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在期限届满后的三个月内,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
一、税款、税收滞纳金强制执行权专属于税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税款的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或单位,以及未按期缴纳所担保税款的纳税担保人,税务机关将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若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缴纳,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同意后,税务机关可采取以下强制措施执行。
向其开户银行或相关金融机构发出正式函件,要求从其账户存款中直接扣除应缴税款。
对价值等同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它财产实施扣押、查封,并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拍卖或变卖,将所得款项用于抵扣应缴税款。
在实施强制执行的过程中,税务机关将对上述规定的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以及纳税保证人尚未支付的相关滞纳金一并强制征收。
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所必需的居住住房和基本生活用品,不包含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据该法第三十七条(扣押)、第三十八条(冻结、扣押查封)以及第四十条(扣缴、拍卖变卖)的规定,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权限,不得由法律规定的税务机关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所行使。
税款及税收滞纳金的强制执行权限仅限于税务机关,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包括非法定税务机关,均无权进行此类执行。此外,该执行行为亦不可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来实现。
税务机关负责实施税务行政罚款的强制执行,亦或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行政强制法原则,若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且拒不履行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税务机关有权依据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亦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税务行政罚款的执行,既可以由税务机关直接强制实施,亦可通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行政强制法原则,由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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