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试行岗位设置管理任务艰巨,如何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更新时间:2025-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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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是在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广泛征集了各地区、各部门以及事业单位的宝贵意见后制定的。实施这一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直接关系到事业单位众多职工的切身利益,影响范围广泛,政策要求严格,情况复杂多变,因此是一项极为艰巨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达成共识,强化领导,精心策划,周密安排,确保试行工作的顺利进行。需将事业单位岗位配置的管理与收入分配的改革措施相融合,同时与人员任用制度相结合,并促进事业单位用人机制的变革。必须秉持以人为核心的原则,立足实际,着眼于社会事业的发展,以及保障广大职工的根本权益,稳步而积极地推进各项改革措施。必须全面细致地加强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妥善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之间的相互关系,以保证改革进程的平稳与顺畅。
人事部于17日发布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及其相关实施指导意见明确指出,目前事业单位中的部级正职、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以及办事员等岗位,依次对应着管理岗位的一至十级职员岗位。
任职条件
职员岗位通常要求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而对于六级及以上级别的岗位,通常要求持有大专及以上学历;至于四级及以上级别的职位,一般需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
一级、二级职员岗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担任三级或五级职位的人员,需在四级或六级职位上任职超过两年。
四级至六级职位的任职者,需在五级和七级职位上各自累积服务时间不少于三年。
七级和八级职位的员工,需在八级和九级职位上任职超过三年的期限。
专业技术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明确指出,专业技术岗位被细分为13个不同的级别,具体包括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其中,高级岗位涵盖了从一至七级的七个级别;中级岗位则包括八至十级的三个级别;而初级岗位则从十一至十三级,同样包含三个级别。根据相关实施意见,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对应的岗位级别为一至四级,而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对应的岗位级别则为五至七级。
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正副职别不进行区分,目前将依照现行的专业技术岗位规定进行操作,而对于具体的改革措施,将结合职称制度改革的深化,另行进行研究和制定。
人事部于17日发布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实施细则中规定,专业技术岗位的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在全国范围内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设定为1比3比6。全国范围内对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级别岗位的结构比例设定了总体控制目标,具体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的比例为1比3比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的比例为2比4比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的比例为3比4比3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而十一级、十二级岗位的比例则为5比5。
工勤技能
工勤技能岗位涵盖了技术工岗位与普通工岗位两大类别,技术工岗位设有五个不同等级,从一级到五级;而普通工岗位则没有等级之分。在事业单位中,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这些职称,依次与一至五级的工勤技能岗位相对应。
实施意见明确指出,对于工勤技能岗位的结构比例,全国范围内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数应占工勤技能岗位总数的比例,设定在25%上下;而一级、二级岗位的总数占比,全国控制目标则设定在5%左右。各地方、各部门需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以确保严格控制工勤技能岗位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数。
实施意见对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进行了明确要求:一级和二级工勤技能岗位的工作人员,需在相应工种的下一级岗位上工作不少于5年,并接受高级技师和技师的技术等级评定;三级和四级工勤技能岗位的工作人员,同样需在相应工种的下一级岗位上工作满5年,并接受高级工和中级工的技术等级考核;学徒(培训生)完成学习期限、工人完成见习和试用期限后,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即可被认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文件内容
第一章 总则
为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构建完善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体系,力求实现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及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那些旨在服务社会公益,由政府机关设立或通过国有资产运营的其他机构所创办的事业单位。然而,那些已获准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单位,则不在此列。
在岗位设置管理方面,若涉及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需依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本办法所指岗位系指事业单位依据其社会职能、职责范围及工作需求所设立的具体工作职位,这些岗位需具备清晰的名称、明确的职责、规范的工作要求以及相应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上需遵循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同时应坚持按需设立岗位、通过竞聘方式确定上岗人选、依据岗位要求进行聘用、并采用合同制进行管理。
第五条 我国对事业单位岗位配置实施总体调控,实施分类指导,并按照不同级别进行管理。
我国明文规定事业单位的通用岗位种类及其级别划分,依据事业单位的功能特点、组织规模、隶属层级等因素,对岗位数量、构成比例及最高级别进行严格限制。
第六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核心机构,承担着政策引领、宏观调控以及监督管理的职责。同时,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则负责对其下属单位岗位设置的具体工作指导、执行实施以及监督管理。
人事部门联合相关行业的主管机构,共同出台了关于行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与管理方面的指导性意见。
第七条 规定,事业单位需依照岗位设置的相关政策,依据已批准的岗位总数、构成比例以及最高级别,自行确立本单位的各个具体岗位。
第二章 岗位类别
第八条 规定,事业单位的岗位体系涵盖了管理类、专业技术类以及工勤技能类三大岗位类型。
第九条所述的管理岗位,系指承担领导职务或执行管理职能的职位。此类岗位的设立,需符合提升单位运作效率、增进工作效能、突破管理界限的需求。
第十条所述专业技术岗位,系指那些专门从事技术性工作,并需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和水平要求的职位。此类岗位的设立,需遵循技术工作的内在规律与特性,同时满足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及提升专业水平的需求。
第十一条 工勤技能岗位涉及执行技能操作与维护、提供后勤保障以及服务等工作。此类岗位的设立需符合提升操作维护技能、超越服务水平的标准,并切实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具体需求。
推动事业单位后勤服务向社会化方向发展,对于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将不再设立相应的后勤技能岗位。
依据事业发展需求与工作实际需求,经相关审批程序,事业单位得以设立特定岗位,这些岗位主要针对引进急需的高层次人才以及其他特殊需求。
第三章 岗位等级
依据岗位的属性、职责要求以及任职标准,对事业单位中的管理类岗位、技术类岗位以及工勤类技能岗位进行不同的岗位等级设定。
第十四条 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即一至十级职员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共设13个不同等级,涵盖高级、中级以及初级岗位。其中,高级岗位设有7个级别,从一级到七级;中级岗位则分为3个级别,从八级到十级;而初级岗位同样包含3个级别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从十一级到十三级。
第十六条规定,工勤技能岗位涵盖了技术工岗位与普通工岗位两大类别,技术工岗位又细分为五个等级,具体为一级至五级。而普通工岗位则不进行等级划分。
第十七条 规定,特设岗位的级别需依据实际需求,遵循既定流程,并在相应的管理权限范围内进行明确。
第四章 岗位结构比例及等级确定
第十八条 针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根据其职责范围、工作特性以及人员构成的具体情况,采取差异化的岗位类别和结构比例进行管控。
第十九条 规定,对于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以及工勤技能岗位,将实施严格的最高等级限制和结构比例限制。
第二十条,管理岗位的最高级别及其构成比例需依据单位的具体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来设定,且需遵循干部人事管理的相关规范与权限要求。
第二十一条,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级别及其结构配置(涵盖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比例关系,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内部各等级间的比例)将根据单位的功能定位、规格标准、隶属关系以及专业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和确定。
第二十二条 规定了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级别及其构成比例,这一规定是基于岗位的等级标准、技能要求以及实际工作需求来确定的。
第二十三条 对于特设岗位的设立,需由主管机关进行审查,并依照规定流程,向相应地区的市级或以上级别的人事行政部门进行申报,最终获得其批准。
第五章 岗位设置程序及权限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
(二)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在确保岗位总数、构成比例以及最高等级上限符合规定的前提下,需编制岗位设置的具体执行计划。
(四)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五)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
(六)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需提交人事部进行审批。而对于国务院各部门下辖的事业单位,其岗位设置方案在经过主管部门的审查后,应报送人事部进行登记存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事业单位需将岗位设置方案提交给相应地区的人事厅(局)进行审批。同时,这些政府部门的下属事业单位在完成主管部门的审核后,亦需将岗位设置方案上报至所在地的人事厅(局)进行确认。
地方或县级政府管辖的事业单位在确定岗位设置方案时,需经过主管部门的审查,随后依照规定流程提交至地区或相应市的人事行政部门进行审批确认。
第二十六条 规定,事业单位的岗位总数、构成比例以及最高级别都应当维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
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岗位设置方案可依据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权限提出变更申请:,,,。
事业单位一旦发生分立或合并的情况,必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配置。
依据上级或同级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规定,进行机构编制的调整,包括增加或减少。
(三)鉴于业务进展与具体状况,若确实有必要,则必须对岗位配置进行调整以达成工作任务。
第六章 岗位聘用
第二十八条 规定,对于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必须确保在相应岗位存在空缺的情况下,依据公开招考、竞争上岗的相关规定,通过选拔优秀人才的方式进行聘用。
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需与受聘者签署劳动合同,明确其薪酬。若在合同有效期内岗位有所变动,则必须对劳动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三十条 规定,事业单位需依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以及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要求与任职资格,对工作人员进行选聘。
第三十一条 规定,对于专业技术岗位的高级、中级以及初级职位,其聘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所设定的基本标准。若实施职业资格准入制度,相关要求必须得到满足。
第三十二条 规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应在两个不同的职位上同时担任职务。如果由于行业特性确实有必要兼任,则必须依照人事管理权限进行相应的审批。
第三十三条 规定,事业单位需依照行政层级关系,将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员的任用情况逐级向上汇报。该汇报需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相关部门的审核,最终由人事部与相关部门协商后确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需制定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定期进行审查,对违规行为予以及时纠正,以保证岗位设置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三十五条 规定,事业单位在设置岗位时需遵循核准制度,且必须依照既定程序及管理权限进行严格审查。
第三十六条,经批准的岗位配置计划是用于选聘员工、确定岗位级别、调整岗位设置以及确定工资标准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七条 规定未得到遵守,若事业单位未正确设置或聘用岗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相关机构将不会认可其岗位级别,不会支付相应工资,也不会划拨相关经费。若情况严重,将对涉事领导和责任人进行公开通报批评,并依据人事管理权限实施相应的纪律制裁。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规定,对于采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除非已经获得批准并依照公务员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否则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来操作。
第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依据本规定及行业岗位设置的指导性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出台相应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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