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意见发布!东北老工业基地如何全面振兴?
更新时间:2025-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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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近期正式公布。《意见》在六大领域提出了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26项具体举措,其中不少内容与能源、资源和矿产资源相关。该文件主要针对东北地区的情况制定,而全国其他的老工业基地也可以参照此文件进行实施。
《意见》明确指出,到2020年,东北地区在关键领域和重要环节的改革方面将取得显著成就,资源枯竭和产业衰退地区的转型发展也将展现出明显的进步。在此基础上,预计再经过大约十年的努力,东北地区将实现全面的振兴目标。
在调整经济结构的过程中,《意见》强调,需推动装备制造业等领域的质量与效率双提升。需着力提升电力、石化、冶金等领域的装备制造水平,以及重型矿山和工程机械等先进制造业的竞争力。同时,要增强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发与制造能力,并聚焦核心技术和关键零部件的创新发展。此外,应优先扶持东北地区的装备制造业积极拓展国际市场。提高原材料产业的深度加工能力,推动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建筑材料等领域的绿色转型和升级,稳妥有序地淘汰过剩的生产能力。充分利用本地特色资源,大力扶持中型城市在高端石墨深加工等特色产业集群方面实现规模化与实力化。强化油气资源的勘探与开发,促进内蒙古东部、黑龙江东部等区域的大型煤炭及火力发电基地、现代煤化工基地以及吉林千万吨级油页岩的综合利用基地的建设。对新增火电装机实施管控,推进清洁能源的有序扩张,探索构建电力外输渠道,同时从供需两端着手,努力解决东北地区电力积压的问题。同时,加速推进中俄原油管道的二线工程和东线天然气管道的建设。
在提升和优化民众生活品质的领域,《意见》着重指出,必须全面推行包括棚户区、独立工矿区在内的关键民生项目改造。国家财政及预算内资金持续增强对棚户区改造的扶持,同时激励金融机构积极参与,重点促进资源耗竭型城市、独立工矿区、老旧工业城市、国有林区以及垦区的棚户区改造工作。持续部署中央预算内资金投入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政策文件,推动独立工矿区搬迁与改造项目,着力提升矿区的发展环境以及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出台针对采煤沉陷区的综合治理政策,并在中央预算内资金中划拨专款,加速居民避险搬迁和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后续替代产业平台的建设。同时,强化矿区生态与地质环境的整治工作,对露天矿坑、矸石山、尾矿库等进行全面治理。需进一步优化针对资源耗尽城市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以助力这些城市及独立工业区等加速处理社会民生及生态环境领域的历史遗留难题。同时,倡导地方建立资源型城市后续替代产业投资资金,并扶持东北地区的资源耗尽城市推进产业转型的攻坚计划。优化资源耗尽型城市转型成效评估体系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政策文件,推动设立可持续发展的模范城市,并在资源丰富的地区设立转型创新实验区。研究构建资源开发与城市持续发展相协调的评价机制,加速推进资源型城市持续发展相关立法进程。
在组织实施层面,《意见》强调,中央财政需持续增强对东北地区的财政扶持。资源税的分配将更多倾向资源产地的基层政府。同时,需探讨并制定政策,以引导金融机构投身于资源枯竭、产业衰落地区以及独立工矿区的转型发展。此外,中央预算内投资也应进一步加大对资源枯竭、产业衰落地区、城区老工业区、独立工矿区、采煤沉陷区、国有林区等面临挑战地区的扶持力度。编制东北区域产业发展的指导文件,并创立东北地区振兴产业的投资基金。同时,鼓励城市中的老旧工业区以及独立的工业矿区进行城镇低效土地的再开发,以及废弃工矿地的复垦和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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